员工送老板回家后,在返程途中发生了车祸受伤,这构成工伤吗?能要求单位赔付吗?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张三在A市某门市部上班,主要从事仓库看管及货品配送等工作。2022年10月一天,张三驾驶门市部所属的三轮电动车,将门市部的老板送回家。在返程途中,与逆向行驶的小轿车发生意外碰撞,导致受伤。
经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小轿车车主负全责,张三无责。张三受伤后,与门市部老板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便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人社部门经调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统一认定张三为工伤。
然而其就职的门市部认为,送老板回家与张三的职责范围没有任何关联,张三驾车回家是处理个人事务,与工作没有必然因果联系,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人设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裁决
当地法院经审理认为,A市某门市部为个体工商户,结合其经营性质、张三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张三每日具体就餐时间和工作任务受制于门市具体营业情况和经营者的工作指令。在意外发生当日,张三驾驶门市部的车辆将老板送回家是听从老板安排的职务行为,人社部以张三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情形而认定工伤,适用法律正确。
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该门市部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来源:湘东法院、江西法院,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