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俗语言,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
当夫妻一方陷入难处亦或身患重病时,另一方若弃之不顾,能否起诉要求其承担夫妻责任?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张三和李红系二婚夫妻,再婚前,张三有一子一女,李红有一子。2006年二人再婚,未再生育子女。
2018年,张三突发脑梗死,经抢救没有生命危险,但他行动不便、口齿不清,无法独立生活,需要长期康复治疗和贴身照料。
2021年12月。李红因自己身体原因,称已无力再照顾张三,和其分居。
夫妻二人都没有固定工作,主要收入来源为出租房屋得来的租金。自二人分居后,租金主要由李红收取。张三认为,自他患病期间,李红作为妻子既不照顾也不支付治病费用,没有承担起作为伴侣的义务,便将李红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支付50%的医疗费用3万余元,并按月给付生活补助、护理等抚养费2000元。
李红辩称,在张三完全不能生活自理后一直是自己在照顾,张三的子女从未管过。二人分居前,张三的医疗费主要来源于房租收入,张三收了房租后从没有给过她。因此分居后,她也没有给过张三医疗费。到张三起诉时,李红已经在其他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需要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在本案中,张三经医疗鉴定属于肢体一级残疾,且其身患脑梗死等多种疾病,李红作为妻子理应履行夫妻间的抚养义务,在张三没有足够经济来源的情况下,应该给予张三一定的抚养费用。自2021年12月起两人分居开始至法院立案之日期间产生的医疗费,李红应当负担50%的费用。
由于李红明确表示已无法照顾张三,在此情况下她理应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用。但考虑到张三的两名子女均已成年,也应当承担赡养义务。法院结合张三的收入和生活就医所需、李红的收入及应承担的责任等因素,酌情决定李红给付张三医疗费8500元,并按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
注意,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会因夫妻分居亦或是子女是否承担赡养义务而免除。
在今天的案例中,男方子女未承担赡养、照顾义务,女方可能会觉得委屈、不甘,但在法律意义上,子女赡养父母与夫妻之间的相互抚养是两个独立的义务范畴。如果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情节严重甚至可以构成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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