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公司出面租房,结果房租拖欠迟迟交不上,员工要吃这“哑巴亏”吗?谁来为拖欠的房租买单?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2022年11月,公司因业务需要,委托员工张三为公司租赁一处办公场所。张三四处奔忙后找到一处符合要求的房源,并与房东李四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李四为出租方,张三为承租方。
合同签订后,张三支付了1300元押金及前三个月的租金3900元,共计5200元。
2023年4月,此处房屋退租,但2023年2月至2023年4月期间的租金3900元尚未支付。
在此期间,房东李四多次联系张三讨要租金,张三则以该房屋的实际承租人为公司为由拒绝支付。多次索要拖欠房租未果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载明,房屋出租方为李四、承租方为张三,合同并未加盖张三公司公章,押金及房租也系张三出面支付,张三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向李四说明租房实际是受公司委托,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四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张三与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因此该合同不能直接约束张三公司。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李四依法享有要求张三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李四要求张三付租金39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张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四房屋租金3900 元。
日常生活中,由员工出面替公司租赁房屋、购买设备等情形并不少见。在发生纠纷时,争议的焦点在于认定合同的缔约主体为公司还是员工个人。
这里涉及到一个法律概念,即“隐名代理”。
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隐名代理中,代理归属效果的关键在于是否公开代理关系。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通俗来说,以今天的案例为例,公司员工以个人名义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如符合下列条件即可视为隐名代理:
员工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公司授权范围之内;
出租人在订立合同时知晓该员工与公司之间存在代理关系;
没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该员工和出租人。
如不符合下列条件,承租人只能认定为员工个人,但这并不代表员工要吃“哑巴亏”,员工在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等费用后,可以向公司进行追偿。
案例来源:山东高法,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