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之间产生矛盾,最后闹到分手,一方不愿接受分开的现实,另一方决定以金钱的方式给予补偿,并为此写下欠条。
欠条的性质该如何认定?这笔钱能算作借款吗?如果对方迟迟没有给付,能否以对方未还款为由起诉来拿到这笔钱?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李红和张三在网上相识,并逐渐发展为恋爱关系。处了一段时间后,双方因为有无法调和的矛盾走向分手,应李红的要求,张三向其出具了20万元的欠条一张,并承诺给予李红补偿。后张三并未还款,也未对李红进行其他补偿,于是李红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
李红称,在她和张三谈恋爱期间,张三多次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她借钱,总计有20万余元,她向法庭提供了张三开具的欠条以及双方微信、银行转账记录作为证据,转账记录总计达22.6万元。李红称,由于二人之前在谈恋爱,所以分手时只要求张三出具了整数20万元的欠条。
而张三辩称,双方恋爱关系宣告失败,是其因自身原因选择分手,他对此表示抱歉,也承认自己曾承诺通过其他方式补偿李红,但二人之间并没有借贷关系,双方交往期间互有经济往来,属于恋爱期间的共同花销。为佐证自己的说法,张三向法庭提交了双方的银行流水明细,证明其累计向李红转账27万元。此外张三也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解释他向李红出具20万元欠条的原因系出于感情补偿,而非借贷。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张三和李红互有转账记录,李红无法证明各笔转账存在借贷合意,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张三向李红出具的20万元欠条,形成时间与张三提交的与李红的聊天记录中分手时间一致,聊天内容中显示双方对于该欠条的形成原因确系张三对李红的“分手补偿”,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最后,法院认定张三和李红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驳回了李红的诉求。
恋爱期间,基于“补偿”“保证”“表忠心”等意图写下欠条,欠条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是否能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
注意,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一是必须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二是钱款必须完成交付。情侣之间的资金往来,有时非常零碎,有时又非常大额,交付方式也往往在微信、支付宝、信用卡、亲情卡、现金等不同渠道中变换,为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造成了很大困难。对此提醒大家,在恋爱关系中,首先要培养健康的恋爱观,勿将感情与金钱画等号;二来如真的有经济往来,一定要注意留存借贷证据,最后是留存载明利息、金额、期限的书面借条,避免日后各执一词。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