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学费不退不换,但课没上完机构跑路,这钱到底能不能退?

   2024-10-23 来源:山东高法102
核心提示:培训机构跑路,消费者诉诸法院。法院认为培训机构未如期排课致合同无法履行,应退还未履行部分课程费。消费者应谨慎选择,理性消费,仔细研读退课、退款条款,妥善保管证据。不合理免除责任的格式条款,一律无效。

培训机构搞优惠活动,推出特价产品,但约定“不退不换”。


然而支付费用后却遭遇培训机构跑路,课都没上完,“不退不换”的协议还有效吗?学费能否追回?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2021年7月,张三为提高孩子体质,报名参加了某培训机构推出的跆拳道精品课,双方签订的《课程服务协议》中约定,课程原价298元/课时,套餐共96课时,现优惠价9800元,课程有效期为2021年7月至2023年1月,并标注有“过期不退”、“特惠课程不退不换”等条款。



协议签订后,张三依约支付学费并送孩子按时参加课程。后因经营不善,某培训机构不再按期排课,导致该课程无法继续履行。张三要求退费被拒绝后,将某培训机构诉至法院。


该培训机构工作人员辩称,双方在签订协议时明确约定,张三购买的课程为特价课,且已超出课程有效期,合同已载明“过期不退”、“特惠课程不退不换”,张三无权要求中途退费,即便容许张三中途退费,他也丧失了优惠权益,退费时应按照课程原价扣除已上课时费用后再行退费。


法院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某培训机构在合同有效期内未如期排课,导致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双方与2021年7月签订的《课程服务协议》依法解除,某培训机构应对未履行部分课程费予以退还。关于退费金额的计算标准,虽然涉案课程原价为298元/课时,但在签订合同时某培训机构已收取96课时优惠价9800元的课时费,即已作出了以优惠标准计收课时费的承诺,9800元为事实上的成交价,故法院对某培训机构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最终,综合课程约定期间、已消耗课时、排课密度和停业时间等因素,法院判决某培训机构退费3811元。



一法提示图


近年来,培训机构、健身房、美容院等机构关门、跑路的情况屡见不鲜,消费者在进行充值消费时,应谨慎选择,一是要多途径审查其资质,综合牌照、口碑、品质等充分了解,面对优惠方案理性消费;二是要仔细研读退课、退款等条款,切勿轻信口头承诺;三是妥善固定、保管证据,留存好合同文本、付款凭证、收据等,避免权益受到损害。



案例来源:山东高法,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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