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际交往中,有时不免会遇到言语、行为过激的人。双方私下解决还好,如若闹到公开场合、工作单位等等,丢脸就算了,还很有可能累及自身声誉。
那么,如果在工作场合中被人恶意“泼脏水”“造谣”,我们能否以对方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呢?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2010年,张三和李红在网络上相识,彼时两人还都是大学生,分别就读于天津和北京的高校。网聊相识后,两人见过四次面,其余时间均是通过微信联系。
李红认为,两人只是普通朋友,由于张三不断要求与其发展恋爱关系,她于2018年告知张三,自己已经结婚。
然而张三却不死心,自2018年6月至2019年2月期间,他多次身穿印有“李红,还我公道”文字的衣服在其单位门口静坐、吵闹,并向李红单位领导反映两人的感情问题,诬称他和李红在宾馆开过房等。
李红认为,张三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自己的名誉,要求张三停止侵权,赔礼道歉。
而张三则对李红的诉求不予认可,他辩称两人2010年底确认恋爱关系并交往至今,期间二人见面都是用自己的证件开房过夜,但自2017年开始李红冷落自己并屏蔽了联系方式,他无奈之下才到北京寻找李红,并要求李红给自己一个说法。
法院裁决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身着“李红,还我公道”字样的衣服在其工作单位门口静坐,找其领导反映感情问题,公开提及开房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李红及其所在单位的正常秩序。张三自述因感情问题与李红产生矛盾,本应通过合理方式找李红解决,却多次到李红单位反映问题,李红单位接待张三并要求张三提供证据材料后,张三却无法提供,其行为已构成侮辱诽谤。此外,张三可以预见到其行为会给李红造成不好的影响,具有主观过错。
但是,张三的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对李红名誉权的侵犯,还需考虑其行为是否导致一定范围内人群对李红社会评价的降低。由于李红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因此法院未能支持李红的诉讼请求。
当然,如果李红能够证明其名誉权确因张三“泼脏水”“造谣”而受损,则法院应当支持其诉请。
看完这个案例大家可能会有疑问,“社会评价”听起来是个很虚的概念,什么证据能够证明其下降呢?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社会评价降低确实缺乏统一的标准,具体案情和法官的判断对裁判结果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此类案件中,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由律师采取一系列策略,收集和整理证据,例如媒体报道、社交媒体评论、行业内反馈、证人证言等等,以充分证明受害人的社会评价确实受到了侵害。
通过详细的法律论证和证据展示,专业律师能够更有效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争取到有利的判决结果。
案例来源:大同政法,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