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都没还清,就借给别人钱,这合法吗?

   2024-10-17 来源:山东高法153
核心提示:张三向李四借款60万,后未按时还款被诉。张三称李四资金来自银行转贷,法院认为房贷车贷非套贷,李四具备出借能力,判决张三、担保人小赵共同还款。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需有真实套取行为。

在还有车贷、房贷未还清的情况下,对外借出大笔资金,这能否算“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


所涉的民间借贷合同还是否有效?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2020年7月,张三向李四借了60万元,他向李四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了借款60万元,并约定借期为180天,同时与李四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小赵作为双方借款的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捺印。


当天,李四向借条上载明的账户转账60万元,该账户系小赵名下的账户。收到款项后,张三、小赵共同向李四出具了60万元的收条。



此后,小赵陆续向李四支付借款利息,截至2023年9月,共计支付了23000元。


后由于张三和小赵一直未按约定时间还款,李四将二人诉至法院。


庭审中,张三声称,李四自身的车贷、房贷都没有偿还完毕,他并不具备出借60万元借款的经济能力,其出借款项大多是从银行转贷而来的资金,存在高利转贷情形。


而小赵认为,他只是保证人,并非借款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裁决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作为借款人向李四出具借条并签订有《借款抵押合同》,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张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李四按照约定向借条中指定的账户支付借款,双方民间借贷合同成立并生效,张三理应按照约定向李四偿还借款。


庭审中,张三、小赵称李四出借款项时即知道实际借款人是小赵,但根据双方的通话录音内容,可以认定李四在出具款项时对此情况并不知情,且其向小赵的银行账户转账是基于借条约定,无法推定李四自始知道实际借款人是小赵。本案的实际借款人系小赵,小赵应当向李四偿还借款。


至于李四出借资金的来源问题,李四自述,其出借款项时确实尚有房贷、车贷未偿还完毕,但法院经审理认为,房贷、车贷等长期消费贷款不应认定为“套贷”,此类贷款通常是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第三方,并不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庭审中李四也向法院提交了其在出借款项前的经营流水和银行存款凭证,足以认定李四具备出借能力。由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四的出借资金直接来源于银行贷款,故法院对张三关于李四贷款转贷的相关主张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张三、小赵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一法提示图


看完案例,有的读者可能会有疑问,到底什么样的情况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呢?认定出借的资金属于转贷资金,要看出借人是否存在真实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如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可以推定出借人的出借资金属于转贷资金,比如套取信用卡额度转借他人的行为即属于此类情况。若出借人主张其出借的款项并非从金融机构套取,则需要对款项来源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来源:山东高法,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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