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我们不录用有仲裁记录的人”,这合理吗?

   2024-10-16 来源:法治日报、山东高法324
核心提示:劳动仲裁是维护权益途径,但成求职“污点”。企业因仲裁经历拒录违法,侵犯平等就业权。劳动者可投诉或诉讼维权,要求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不好意思,我们公司不录用有仲裁经历的人……”


“对不起,你劳动仲裁过,公司觉得这是个不稳定因素……”


“不要轻易劳动仲裁,不然没有‘大厂’会要你……”



劳动仲裁,原本是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合理合法途径,怎么就成了求职“污点”?


如果因劳动仲裁经历而被取消录用,劳动者如何维权?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知识点~


01


什么是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是仲裁制度中的一种,旨在解决劳动纠纷。可以适用劳动仲裁的情况包括: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02


企业如何得知求职者有仲裁经历?


一般来说,在求职面试阶段,面试官不会知道求职者存在劳动仲裁经历。


而在发放录用通知时,有一道步骤为“背调”,即员工背景调查。有的公司开展的背调比较简单,通常是打电话给候选人的前司同事或主管,沟通了解候选人的情况。但有的公司对背景调查要求较高,会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候选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细致地了解。



而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程序相对特殊,其必须由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先行审理并裁决,如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乙方对裁决结果不服,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如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简称“一裁两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主要公布平台为中国裁判文书网。因此,如果劳动争议案件进入了诉讼程序且判决结案,判决书就会在互联网公开,企业是能够检索得知的。即使未进入诉讼程序,也不代表企业就不能查询到,近年来,江苏省、海南省以及北京市的朝阳区和海淀区等地方人社部门先后发布了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在互联网公开的规定,这意味着仲裁裁决书也会发布在互联网上,企业在背调时也有可能检索得知。


03


因求职者有仲裁经历便不予录用,是否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二十六条则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申请劳动仲裁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是员工维护自身权益的正当途径,申请劳动仲裁记录不应对员工的再次就业产生影响。


因此,在求职者的学历、履历等符合企业招聘要求时,如果企业仅因求职者有劳动仲裁经历就拒绝录用,该行为在本质上属于就业歧视,侵害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是侵权行为。


04


因有劳动仲裁经历被取消录用,如何维权?


如果因为有过劳动仲裁记录被取消录用,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反映,也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平等就业权纠纷”诉讼,要求涉事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信息来源:法治日报、山东高法,侵删

声明:转载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 yifalvshi@126.com

 
 
热门文章

知法·懂法·用法

知法懂法得以守法用法,我们只有通过了解基本的法律常识,增强法律意识,遇到法律纠纷,才能积极寻求正确的法律途径解决,维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法微信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