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所谓有钱能使鬼推磨,为了钱,各种奇招、怪招都能想出。
今天的案例中,买卖双方就为了避税,假离婚又假结婚。然而中途却出现了纠纷闹上法庭,法院会怎么判?
一起来看看~
案情介绍
张三和李红系夫妻,适逢孩子升学,两人想置换一套“学区房”。3月,二人通过中介找到了想要卖房的王女士。
经过双方协商,房屋成交价格定为3870万元。为逃避200多万的税款,中介公司提了个“馊主意”,可以通过“婚更”办理过户手续。
什么是“婚更”呢?即张三和李红先离婚,张三再和卖家王女士结婚,两人在婚内办理房产过户,之后再离婚。
面对高额税款,买卖双方同意了这个提议。当日,买卖双方便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购房定金为200万元,现场交付20万元,剩余180万元于合同签订后七日内补足。合同中还约定双方通过婚姻办理过户手续,并载明:如果因为乙方(即张三和李红夫妇)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已支付的定金由甲方(王女士)没收。
合同签订后第二天,张三、李红夫妇从别处了解到,该小区一套相同户型的房子以3500万元的价格卖出。夫妇俩认为中介串通卖家故意抬高房价,于是要求中介与王女士降低房价、延后付款期限。
拉扯协商一周多都没有结果后,张三、李红迟迟没有支付剩余定金。
当年6月,王女士向张三、李红夫妇发送了《合同解除通知函》,通知他们购房合同解除,并且没收已经交的20万元定金。夫妇俩不服,将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定金并支付利息。
法院裁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通过婚姻办理过户手续”的约定违背了公序良俗,旨在避税,应属无效。除此之外,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系因张三、李红违约而导致解除,王女士主张没收定金具有事实和合同依据,驳回张三、李红诉求。夫妇俩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通过婚姻办理过户手续的目的是逃避缴纳税款,属于明显的偷税行为,且涉及数额巨大,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应当予以禁止;双方利用房地产登记管理的漏洞,约定买卖双方先结婚后离婚的方式完成房产所有权变更,有违公序良俗。而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通过“婚更”这种非法手段实现合同目的,“婚更”条款是合同主要条款,是完成涉案房屋所有权变更、实现合同目的的唯一手段。因此,二审法院判定双方合同无效。
鉴于合同无效,则定金条款亦无效,二审法院判决王女士返还定金20万元。同时,由于双方对签订此无效合同均有过错,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因此法院驳回了张三、李红要求王女士支付利息的诉求。
案例来源:上海一中法院,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