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热爱宠物的人来说,大狗小狗皆有可爱之处;但对于怕狗的人来说,狗狗的热情却犹如洪水猛兽……
那么,如果在路上被狗狗吓到而导致摔倒,与狗狗并没有接触,这种情况下还能要求主人担责吗?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2023年的一天,张三驾驶一辆摩托车正常行驶在路上,恰逢李四外出遛狗,他饲养的两只大型犬并未拴绳,从旁边蹿出扑向张三,导致张三受到惊吓,一时难以稳住摩托车,最终车侧翻,将张三的腿压伤。
后经医院诊断及相关机构鉴定,张三的伤情已成十级伤残。
后张三将狗主人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李四赔偿其损失各项合计共16万余元。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动物致害责任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李四饲养的两只大型犬在涉案意外发生时处于放养状态,虽然狗并未与张三的身体产生直接接触,但在张三经过时突然窜出奔向其驾驶的摩托车,导致张三受到惊吓骑行不稳从而摩托车翻车、左腿被压伤的损害结果。
犬只的奔、扑行为与张三手上的事实之间具备了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因此判决李四作为两只大型犬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对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李四赔偿张三各项损失11万余元。
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不仅限于撕咬、抓挠、扑倒等直接接触身体的行为,还包括如吠叫、追逐、突然窜出等令人恐惧或惊吓的行为。但动物在法律上只以“物”而存在,无法承担致人损害的责任,因此,法律惩罚的责任主体便是它们背后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不管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动物导致损害结果,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除非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如碰瓷、故意挑逗等,才可能全部或部分免除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湖南高院,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