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总是以我们想不到的方式来袭,谁又能想到,好好走在路上,也能不小心摔进绿化带上的树坑里呢?
摔进树坑受伤,又应该找谁担责?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2021年1月的一个傍晚,张三下班后沿着走了无数遍的路线回家,在经过某路面的人行道时,突然连人带手机摔进了一个树坑中。经医院诊断,张三右侧pilon骨折、右侧腓骨骨折、全身多处皮肤擦伤,需住院治疗24天。出院后,张三又在医院门诊进行了复查诊疗,在社区卫生服务站诊疗购药。
病愈后,张三找到意外路段的绿化施工队协商赔偿事宜,然而双方各执一词,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施工方觉得“太冤枉”:我们已做好警示标志,伤者是自己不小心掉进去的。
而张三却认为:施工方的防护措施太敷衍了,天黑下来自己根本看不到,起不到任何警示作用。
由于对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张三最后将施工方A公司诉至法院,索赔7万余元。
法院裁决
庭审中,张三提交了派出所出具的函、照片、住院病案、门诊病历、诊断证明等证据,拟证明其受伤的地点位于某道路对面,是A公司绿化施工所挖的树坑。
而A公司认可涉案工程系其公司承包,但质疑张三提供的证据仅有急救病历具有客观性,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他受伤的地点系其施工的地点,也不能证明是因跌入树坑受伤,且树坑较浅,与伤情不匹配,不能排除是张三受伤后恶意转移至该地点的可能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张三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实其受伤过程,但他的多次陈述及证据无矛盾或有违常理之处,且有证人于当晚查看并拍照留证证实树坑中存有新痕迹相佐证。此外,张三的伤情与土坑的深度、状况相符,对于A公司质疑的张三是受伤后恶意转移至事发地点的辩称,因不符合常理且未提交证据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A公司作为事发路段绿化工程的施工方,在道路上进行挖坑作业活动,实施对周围环境具有危险性的施工活动时,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A公司虽辩称其设置了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但未举证证实已履行应尽义务。而张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晚间出行时选择无路灯、视线不佳的施工路段,且跌落的树坑处于该路段众多树坑的中间位置,张三在明知存在尚未施工完成的树坑的情况下应当提高注意力警惕路面施工情况,其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但相较于A公司未履行安保、提示义务的过错程度更轻。
最终,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决A公司和张三各承担70%和30%的损害责任。
原则上,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是一种不作为责任,施工人对施工场地负有管理和维护义务,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是其法定义务,且施工人负有举证责任。
当然,由于施工往往具有临时性和时限性的特性,受害人一般是路过施工地突发事故,具有很强的偶然性,因此如同今天的案例,会缺乏视频、图片、证人证言等直接证据,这就导致对损害事实的认定难度较大。在司法实践中,如受害人能够尽到正常人所能尽的举证责任,原则上不会再苛责受害人提供完整、直接的证据,而是对间接证据进行审查,进而综合考量能否达到高度盖然性的程度。
因此,如遇到此类意外,不必过分担忧没有直接证据,尽量保存好第一时间形成的报警记录、急救病历、求助通话等,也可以委派证人进行现场勘查,记录现场痕迹、地形地貌等等,只要证据证言间没有相互矛盾或违背常理之处,足以达到高度盖然性,就应当可以实现维权。
案例来源:山东高法,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