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充分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在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雇员工,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有些单位不想付补偿金,便动起了“歪脑筋”,通过大肆增加工作量、调离原岗位等等手段来逼员工主动离职,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李红在A科技公司担任平面设计师一职,工作已有两年。由于大环境不好,A科技公司打算裁员,找到李红协商离职补偿问题,但双方未能协商一致。随即李红所在的三人小组工作量逐渐增加,从原本的一个月每人每天设计约40张图逐步增加到50多张、60多张甚至70多张。
李红和其他两位同事表达工作量不合理的抗议后,公司以其不服从公司管理、不完成公司布置的工作任务为由,向李红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李红认为,公司在商议裁员时便希望自己提出离职,她表示不同意后突然增加工作量,这实际是公司以增加不合理工作量的方法来逼迫自己离职,她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进行经济补偿。
而A科技公司辩称,公司并非逼迫员工离职,工作量的增加是正常业务需要。
法院裁决
经查,A科技公司每季度总素材完成量在2400稿以上,考核评分即可满分,按照该标准,每人每日任务量约为40张。李红的同组同事表示,每人每天70张的工作量确实很不合理,根本完不成,而且在李红被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工作量很快便恢复到了原本的每日30~40张。但随后不久,李红同组的两名同事也以协商补偿的形式非自愿办理了离职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在本案中,A科技公司逐渐增加李红的工作量,已经大幅超过其业绩考核满分的标准。从提交的沟通证据可以看出,在工作量增加至每日50多张后,李红需要加班两个半小时以上才有可能完成设计任务。在此情形下,公司仍继续增加工作量至70多张,此时已经达到工作量满分考核标准的180%以上。
综上,法院认定A科技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其向李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3万元。
当然,用人单位并非不能更改工作量或工作内容。用人单位有用工自主权,可以向劳动者分配工作任务。但分配的工作任务应当在合理限度内,如果工作量达到了不合理的程度,劳动者有权予以拒绝,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若以不服从管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认定系违法解除。
案例来源:山东高法,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