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和解的内容,可以是一方自愿放弃一部分或全部权利,也可以是一方满足另一方的要求,还可以是双方都做一些让步。
一般来说,执行和解本是既能实现申请执行人利益,也能保证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双赢”良策
那么,达成执行和解后,就真的万事大吉、高枕无忧了吗?
当然不是,有些被执行人将执行和解当做逃避、拖延执行的“避风港”,遇到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办?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张三和李红存在婚约财产纠纷,张三将李红诉至法院后,法院针对二人的钱物返还争议作出了判决,判令李红于判决生效七日内返还张三黄金手镯一只及款项1.5万元。
判决生效后,李红未按判决约定的时间履行相应义务。随后,张三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与李红进行沟通,李红均以“工作太忙和家庭困难”为由拒不到庭解决,执行法官上门寻找,李红为躲避执行,也不在家中。
后张三发现了李红的行踪,联系了执行法官,在执行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红分期履行付款义务。然而让张三头疼的是,李红认为只要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便“万事大吉”,玩起拖延战术,依旧不履行还款义务。
了解到该情况后,法院传唤李红到庭进行了耐心沟通,向其释明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但李红仍旧执迷不悟,拒绝履行义务。
案件结果
由于李红始终拒绝履行法律义务,法院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拘留措施。在送拘过程中,迫于司法拘留的强制惩戒措施,被执行人李红方幡然醒悟,同意一次性解决纠纷,由其亲友当日将执行案款全部支付完毕。
执行和解不是拖延执行的“保护壳”。如果义务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后,法院仍可采取正常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司法拘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来源:天津高法,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