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逐中小偷意外受伤,“失主”要担责吗?

   2024-10-18 来源:厦门中院161
核心提示:张三盗窃平板后逃跑时受伤,将失主李四及见义勇为者王五告上法庭。法院认为张三行为在先,且李四、王五行为合法合理,无需担责。失主表示这锅我不想背。

家中遭遇小偷,我追他逃,结果中间出了意外,小偷受伤。


那么问题来了,小偷的伤谁来买单?“失主”需要担责吗?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李四经营了一家店铺,一日,张三从李四的店铺中偷走了一台平板电脑,并快速转手卖给了他人。发现平板丢失后,李四报警,并通过监控看到了实施盗窃的小偷张三的样貌。

数日过后,李四在一家超市内偶遇张三,当即就拉住他要去警察局。但张三不肯配合,一直抗拒,李四连忙呼喊他人帮忙,王五便上前一块拉小偷张三。



在拉扯过程中,张三欲挣扎逃跑,和前来帮忙的王五一同从超市的台阶上摔了下去,张三着地时手部受伤。经医院诊断,张三右桡骨干下段骨折,他认为自己受伤是李四和王五殴打所致,将两人诉至法院,请求李四和王五赔偿其损失。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在盗窃他人财产后,并未投案自首或向李四返还财产,而是将盗窃的财物转卖销赃。张三在明知李四已经知晓其系盗窃行为人的情况下,意图逃跑,拒不配合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其盗窃行为在前,谎称被殴打致伤在后,具有明显恶意。


而对于李四和王五来说,前者为保护自己的合法物权对张三进行拦截,并寻求他人帮助的行为合法、合情、合理;后者帮忙拉住小偷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的正义行为。在反抗拉扯过程中,张三因未站稳而倒地致使其手部受伤,对此李四及王五并不具有过错,其所采取的措施也未超出合理限度,无需对张三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厦门中院,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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