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遛弯儿”遇上“打球”,意外相撞谁来担责?

   2024-10-14 来源:天津高法142
核心提示:张大爷公园散步被打球小李撞伤,双方因赔偿问题起诉。法院判定小李承担主要责任,张大爷因未注意安全也需担责,费用按2:8比例分担。提醒公众在公共场所活动时注意避让。

暑热渐消,这时节的傍晚正是公园散步、玩耍的好时候。



外出难免有意外,如果在公园遛弯儿时,不小心被打球的小伙碰倒受伤,能要求对方赔偿吗?责任又该如何划分?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某日傍晚,张大爷去公园散步,走至公园内一公共活动场所时,恰逢小李在和朋友打球,他正反身接球,无法看到后方情况,正巧将张大爷撞倒在地。



后张大爷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他右肱骨近端骨折、右肩多发肌肉肌腱软组织损伤、右肩袖损伤,在医院住院治疗13天。后由于双方一致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张大爷将小李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本案中,小李在公园内打球时,未注意往来行人,在接球过程中将经过活动场所的张大爷撞倒,并导致其受伤,对此小李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


而张大爷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路过经常有人活动、玩耍、打球的公共场所时,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安全的义务,其亦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根据二人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医疗费等费用由张大爷与小李按照2:8的比例承担。


一法提示图


在公共场所活动难免会有意外,在此提醒大家,在经过人群密集处,尤其是运动场地时,要多注意避让,避免误碰误撞。




案例来源:天津高法,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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