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后,无论贫穷还是富有,健康还是疾病,一心一意,忠贞不渝地忠于他,照顾他,关心他,你愿意吗?”
相信大家对这段经常出现在婚礼上的话都不陌生。
夫妻不仅仅是一种称谓,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
在今天的案例中,面对患病无法生育的妻子,丈夫起诉请求撤销婚姻。
他的诉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一起来看看。
案情介绍
2017年,李红患上卵巢囊肿,在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出院后她身体恢复良好,一直没有复发或后遗症。
2021年,李红与张三经人介绍相识,二人志趣相投,很快便确认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李红未曾提起自己曾患有卵巢囊肿的病史。
恋爱几个月后,李红与张三回到老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在登记前进行了婚前体检,结果均显示正常。婚后,为了避免夫妻两地分居,李红与张三共同前往广东工作生活。
好景不长,2022年7月,李红感到身体不适,在多家医院进行身体检查并住院治疗,后确诊其患有成人型双侧卵巢颗粒细胞瘤,治疗需要切除子宫和双附件,且治疗费用较高。
尽管李红与张三夫妻二人此前感情和睦,但张三在反复思量后,认为李红在婚前刻意隐瞒了严重病史,所患疾病导致无法生育,给自己的婚姻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及精神打击。
2022年10月,张三以李红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婚姻。
法院裁决
当地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和李红系经人介绍后自由恋爱结婚,且在婚前进行了体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的疾病类型为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以及有关精神病,被告李红生前所患的右侧卵巢囊肿并不在其列,没有重大疾病的遗传性、传染性、不可治愈性等特征。
当然,对于“重大疾病”的认定除了需要医学上的指标外,还应当结合具体情况,确定该疾病对婚姻生活带来的影响,以此来判断是否应当撤销婚姻。在本案中,被告李红于2017年确诊右侧卵巢囊肿,经治疗后身体状况良好且无后遗症,能够正常工作、生活。至2021年李红与张三相识并登记结婚时,她不曾有任何发病迹象,因此李红所患疾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可撤销婚姻情形中规定的重大疾病。
法院认为,审理撤销婚姻案件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认破裂作为准予或不准予的依据。李红虽然未将自己曾患右侧卵巢囊肿的事实告知张三,但她在与张三相识之前就已治愈,婚后一段时间内也处于健康状态。其后确诊的双侧卵巢颗粒细胞瘤是婚内复发,复发后她积极住院治疗,并无“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疾病,久治不愈”的情形。
针对张三和李红的情况,法院进行了调解,而原告张三坚持离婚,李红则不同意离婚,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在婚姻关系中,其核心的价值是关爱、责任和奉献,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张三作为疾病患者的配偶,一时无法接受患病事实想起诉离婚,法院认为不应认定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最终判决驳回了张三的诉讼请求。
有些读者可能会好奇,今天的案例中我们提到了“撤销婚姻”这个概念,什么是“撤销婚姻”?与离婚有何区别?
可撤销婚姻,是指因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已成立的婚姻缺乏结婚的某个要件,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效力的婚姻归于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可撤销婚姻的类型包括两类:一是因胁迫而结婚的,二是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
而像在本案中,以“重大疾病”为由提起撤销婚姻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当事人婚前已罹患重大疾病,婚后没有治愈的;
该重大疾病已经或极有可能影响正常夫妻生活;
当事人婚前未如实告知对方自身重大疾病的具体情况;
被隐瞒方在知道实情后需一年内提起诉讼。
案例来源:山东高法,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