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参加了AA制一日游活动,结果却出了意外,这可如何是好?
责任完全自己承担,还是可以要求发起人担责?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张三是某户外活动的组织者,他成立了多个户外活动微信群,长期在微信群及视频号中发布“一日游”、“多日游”等相关信息。
某日,张三在其中一个微信群中发布了一则一日游活动,李四自群内看到公告后,添加了张三微信,并交纳了60元活动费用。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在参加本次一日游活动时,李四不慎意外坠落身亡。事故发生后,李四的亲属发现张三组织的本次一日游地点并非正规的旅游区,部分路段极为危险。于是李四的亲属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张三承担李四死亡40%的责任,赔偿李四亲属各项损失总计37万余元。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作为户外活动的组织者,多次组织人员在涉案活动地点活动,对活动地点的实际情况最为了解,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失有最大可能的预见性,应当针对活动的特点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充分履行通知、提醒、注意等义务,在活动参与者出现危险行为时,应当及时予以提醒、制止,尽可能降低活动的风险。
但张三组织活动时发布的信息内容不仅没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事项,也并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此外,其发布的信息反而可能对参加者造成强度不高的误导,在活动前及活动过程中亦未告知参与人明确的活动路线。在有十几名参与人上山的情况下,未就爬山行为的危险性作出过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采取任何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张三作为组织者未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李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户外活动特别是爬山活动有一定的风险判断能力,且李四出意外的路段设有危险警示标语,并标明了为未开发区域,李四在进入该活动场所前未采取任何保障措施,擅自探索自己并不熟悉的区域,使自身处于危险之中,应承担大部分责任。
最终,法院酌定被告张三承担15%的赔偿责任,判决张三赔偿李四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万余元,驳回李四家属的其他请求。
类似本案中的AA制户外自助游活动,通常其基本规则是自由组合、自愿参加、自主判断、自备装备、自力完成、自负费用、自担风险。该类活动不具有营利性,组织者往往也是活动的参与者。
作为组织者,应当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该安全保障义务仅限于合理范围内。组织者因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参与人,大家在报名参与类似的户外游活动时,一定要判断好活动的风险系数,评估自身身体状况、户外活动技能等,避免盲目参加超出自己身体体能的活动,不要随意探索危险性高的场所,保证出游安全。
案例来源:天津高法,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