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邀请入股公司,每年不操心吃分红,还有这等好事?
注意,有些入股只是披着“投资”外皮的“借贷”哦!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张三和李四是一对朋友,李四开了一家公司,邀请张三入股。2016年6月,张三和李四公司签署了《入股协议》,协议中约定:张三向李四公司一次性提供5万元资金作为入股资金,该笔资金用于公司经营,每年以12%、6000元的收益从被告处取得分红,分红自2017年始连续五年,且与公司盈利与否无关,最后一期分红同时返还入股本金5万元。
2016年7月,张三依照协议向李四公司指定账户转款5万元,公司也向张三出具了入股凭证,将张三及涉案款项作为“股东”、“入股资金”进行记载。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张三依约从公司处取得“分红”两万四千元,然而至2024年,剩余“分红”及入股本金一直未归还。
为此,张三将李四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公司返还5万元本金及剩余分红。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署的《入股协议》虽约定5万元资金作为入股资金,但从协议内容来看,双方之间并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而是约定原告出资后,享有固定收益,且与被告实际经营状况无关,并且原告张三并不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也没有参与经营活动,协议实际更具有借款特征,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为民间借贷关系,入股凭证作为书面借据对涉案借款事宜进行记载。
经查,张三与涉案公司之间的约定合法有效,并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其他导致约定无效或效力瑕疵的情形,双方均应严格遵守,且借款期限应自原告张三实际提供借款之日起。现涉案借款期限已满,被告某公司未依约偿还借款、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故法院对张三请求被告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的诉求予以支持。
至于原告张三所诉求的利息问题,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就借款利息存有明确约定,即年利率12%,该约定并未超出法律规定之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合法有效,法院依法予以认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未付利息。
注意,在日常生活经营中,要区分好投资和借贷的关系。现今往往存在各种类型的披着“投资”外衣的借贷行为,然而投资与借贷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款项,有着不同的法律特征和法律后果。
区分投资和借贷关系,可以注意以下三点:
一,看投资者是否参与经营管理;
二,看双方是否约定了投资者享有固定收益或回报,但不承担经营风险;
三,看双方是否履行法定出资程序并进行工商登记。
最后提醒大家,在签署相关合同时,请务必确认真实交易目的,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署协议,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
案例来源:山东高法,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