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群中接单工作,构成劳动关系吗?

   2024-09-26 来源:山东高法46
核心提示:法院判张三经营的人力公司与李四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李四工作天数、时间等不固定,双方无隶属关系。王庆律师提醒“日结工”虽便捷,但风险多,劳务关系纠纷适用民法调整。日结工虽高效便捷,但也有其风险哦~

一些公司会成立微信群,并在微信群中发布以“日结”为结算方式的工作。


那么,这样的工作是否形成劳动关系?遇到问题是否能以劳动法维权?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张三经营一家人力资源公司,为招工方便,他创建了一个名为“某力日结群”的微信群,经常在群中发布招工信息。



2023年1月,李四受邀进群,自此后多次通过张三发布的信息报名在某快递站工作,按日结算费用。



3月,李四在快递站工作时,不慎从摆件台跌落,导致腰部受伤。后李四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确认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但被驳回。李四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案件中,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应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首先,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李四加入“某力日结群”微信群的目的,只是想获取务工信息,与某人力公司并无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合意。其次,李四的月工作天数及工作时间并不固定,李四是否去工作、哪天去工作以及去哪个地点工作完全由李四自行报名决定,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人身隶属关系。第三,双方仅约定了日报酬,待遇方面不具有劳动关系应当具备的稳定性和保障性。第四,某人力资源公司的经营范围也不包含职业中介活动及劳务派遣服务。


因此,李四和某人力资源公司之间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征,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一法提示图


“日结工”又称临时工、零工、散工,是一种常见的用工模式,其具有劳动合同用工所不能及的高效性和便捷性,但其中也带来了不少风险。只有构成劳动关系后引起的纠纷,才能适用于劳动法。那么,像今天案例这种情况,难道劳动者就无法维权了吗?当然不是,在劳务关系中产生纠纷,通常来说是平等主体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由民法来调整解决。


案例来源:山东高法,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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