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借钱,配偶已同意,这笔钱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2024-09-24 来源:山东高法455
核心提示: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如事后追认,也可算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借了钱,配偶已经同意会还款,那么这笔钱,是算一方个人债务,还是算夫妻共同债务?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张三和李红系夫妻,二人于2019年登记结婚。李四是张三李红夫妻二人的邻居和朋友。


2020年7月,李四以转账方式借给了张三10万元,张三出具了借条。后张三没有按照规定时间还钱,李四催要时,张三于2023年9月20日上午向李四还款2万元。当日稍晚李四到张三和李红家中催要剩余款项,李红当场保证会向李四偿还借款,并于当日下午又向李四还款2万元。


后张三重新向李四出具了借条,载明剩余6万元会于2023年10月1日前还清。后张三仍没有按时还款,李四便将张三、李红夫妻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


法院裁决


当地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张三和李四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双方形成的借贷关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本案中,张三和李红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李四提交的转账记录、通话录音、视频等证据来看,李红曾当场保证向李四偿还借款,说明涉案债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张三、李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张三、李红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张三、李红向李四共同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相关利息。



案例来源:山东高法,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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