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为了家庭辞掉工作,全职在家照顾孩子、打理家务,之后夫妻感情破裂,却担心自己已脱离社会,短期内找不到工作,不敢轻易离婚……
相信这是不少全职主妇面临的困境。
那么问题来了,全职主妇离婚,是否能要求一定的经济补偿?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张三与李红相亲认识,于2004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已成年。
由于张三常年在外,夫妻长期分居,他便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
李红不同意与张三解除婚姻关系,她辩称,自2017年起张三便外出务工,现带着儿子出国定居,家中的一切事务均由李红自己承担。此外,张三的父母身体有残疾,平时也均是李红在照顾。如果离婚,李红要求由自己继续抚养女儿,并要求张三支付经济补偿金15万元。
法院裁决
经查,张三曾于2017年提起离婚诉讼,未经法院准许,后张三便离家外出务工,现已和儿子定居国外。2023年8月,张三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因他未按时参加庭审,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2024年6月,张三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2017年张三与李红经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未和好,且分居多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张三多次起诉离婚,应当准予。考虑到二人婚内生育的女儿年龄、生活和学习状况,以及张三目前在国外定居等情况,法院确认女儿由李红抚养,张三支付抚养费。
至于李红主张的经济补偿,法院认为,自2017年张三离家外出后,李红在抚养孩子、照顾公婆、家务劳动等方面负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是将其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无偿家务劳动中的利他行为,使包括配偶在内的家庭成员均有收益,因此在离婚时张三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两人分居的时间、投入家庭的精力,以及李红的信赖利益等因素,认定由张三给予李红经济补偿金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家务劳动虽难以量化、没有酬金,但对家庭生活和社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全职妇女应当受到尊重,其权益也受法律保护。需要大家注意的是,离婚经济补偿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请求方对家庭共同生活负担了较多的义务;
行使时间限于“离婚时”;
请求方须在诉讼中明确提出补偿的要求。
案例来源:山东高法,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