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着我一起干,你出点钱,赔了算我的。”
“来当我的合伙人吧,生意的事不用你操心,赚了三七分。”
“合伙经营就是有风险,那个钱还不了你。”
以上对话不知各位读者是否熟悉?日常生活中,常常有“合伙经营”的情况发生。以“合伙人”名义注资,真的就构成合伙关系吗?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小美和小帅是一对情侣,小美在某地有一家副食商行,平时主要由小帅管理。小红是该商行的员工。
小红在商行工作期间,先后向该商行及小美微信、支付宝账户转账总计12万元。
后来副食商行因经营不善注销,小美为小红出具了一份借到小红12万元的借条,但一直未将钱款返还给小红。小红索要钱款无果,将小美诉至法院。
小美辩称,小红是以副食商行合伙人的形式注资加入的,其支付的款项是以合伙人名义交纳的,不能以借款的方式主张归还。
小红也自认“2023年9月份让我以合伙人身份加入商行”,但同时也表示,小帅曾多次诱导她转账,并许诺赚的钱三七分,赔的算小帅的,注资的钱会还给自己。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红主张小美欠其借款12万元未还,提供了借款条、银行和微信转账明细等证据,已完成基本举证责任。小红主张小红系商行合伙人,所支付的款项应为货款,庭审中小红虽承认“小帅让其以合伙人身份加入商行”,但同时小帅亦有“赚的三七分,赔了算他的”言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按照许某所述和张某约定的分配方案,双方明显并非共担风险,不符合合伙关系的认定条件。诉讼中双方也未提交其他可证明存有合伙关系的证据。因此,在仅有小红和小帅口头表述而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形下,法院对于双方所述的合伙关系不予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应当根据小美出具的借条按照民间借贷关系予以处理。
因此,法院对于小红要求小美支付12万元借款及逾期利息的诉求予以支持。
在实践中,由于对法律认知的匮乏或出于对亲属、朋友的信任,常常发生合伙与借贷混为一谈的情况。注意,合伙关系的构成包括四个要件,即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共担风险。
在日常生活中,如遇到“赚钱大家分,赔了算我的”这类的注资、合伙邀请,一定要提高警惕,该种情形很容易被认定为不能构成合伙关系。
如确定要进行合伙,应签订书面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利润分配、风险承担、退伙等作出明确的约定,以免引发不必要的争议。
案例来源:山东高法,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