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损失赔偿中,误工费很常见。误工误工,在大家的理解中,首先得“有工”才能“误工”。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受害人已经超出了法定退休年龄,是否还需要再赔偿误工费?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2023年2月,张三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路上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的驾驶电动车的李四发生碰撞,车辆损坏,李四受伤,张三驾车逃逸。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三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四无责。
张三驾驶的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张三辩称,李四已经68岁,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自己可以赔偿,但不应当支付误工费。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是否支持李四主张的误工费,不能单纯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作为评判标准。如受害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然有劳动能力、收入来源,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的,其误工费请求应当给予合理支持。
在本案中,李四虽然已年满68周岁,但依然有提供劳动并获取报酬的能力。李四提交了他在某饭店工作的工资转账凭证、饭店营业执照复印件、饭店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可以证实其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正在从事劳动并获得报酬以及因本次事故造成其收入减少。
因此,法院依据李四事故发生前的平均工资情况,支持其主张赔偿误工费的诉求。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的年龄并非误工费的认定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排除老年人的误工费请求权,老年人参加劳动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当然,主张误工费的前提依然是“有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如能明确举证,证明在事故发生时正在从事劳动并获取报酬,其主张的误工费就应当得到支持。
案例来源:山东高法,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