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AI技术逐渐被广泛应用,AI可以生成图像、文章、视频,甚至可以模仿声音。
AI技术的发展随之也带来一些风险,尤其涉及到照片和声音,篡改、模仿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那么,AI模仿人声,是否构成侵权?我们的声音是否被保护?
案情介绍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小美是一名配音演员,一次网上冲浪中她意外发现,自己的声音被AI化后,在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平台中对外出售。小美感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遂将某智能科技公司等五名被告诉至法院,主张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声音权益,被告某智能科技公司、被告某软件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经济损失、精神损失。
对于小美的主张,五名被告均予以否认。某智能科技公司认为,其平台中的声音产品有合法来源,来自于被告之一某软件公司。而软件公司则称它使用的声音来源于另一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该文化传媒公司认为其与原告小美有过合作,约定经原告录制形成的作品著作权归属其所有。被告平台运营商与涉案产品的经销商,也称自己不构成侵权。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声音以声纹、音色、频率为区分,具有独特性、唯一性、稳定性特点,能够给他人形成或引起一般人产生与该自然人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可以对外展示个人的行为和身份。利用人工智能合成的声音,如果能使一般社会公众或者相关领域的公众根据其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关联到该自然人,可以认定为具有可识别性。
在本案中,某软件公司使用AI化声音开发涉案文本转语音产品,经当庭核验,该AI声音与原告小美的音色、语调、发音风格具有高度一致性,能够引起一般人产生与原告小美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能够将该声音联系到原告本人,进而识别出原告的主体身份。与小美存在合作关系的某文化传媒公司虽然对录音制品享有著作权等权利,但不包括授权他人对原告声音进行AI化使用的权利,其在未经原告本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授权某软件公司AI化使用原告声音的行为无合法权利来源。
因此,某文化传媒公司、某软件公司未经原告许可AI化使用其声音,构成了对原告声音权益的侵犯,其侵权行为造成了原告声音权益受损的结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裁决某智能科技公司、某软件公司向原告赔礼道歉,某文化传媒公司、某软件公司向原告赔偿损失共计25万元。
我国已经以立法形式将保护“声音”写入民法典,作为一种人格权益,声音具有人身专属性,任何自然人的声音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对录音制品的授权并不意味着别人可以随意使用声音,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录音制品中的声音构成侵权。
因此,如果我们日常生活中遇到了AI侵权的现象,千万不要着急,也不要认为对于这类新技术自己很难维权,当前由AI技术引发的侵害人格权纠纷日益增多,必要时请咨询律师,寻求专业帮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北京互联网法院,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