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读者们一定听说过这样的操作:
为了贷款或者躲避限购,夫妻双方假离婚,以个人名义去操作……然而现实却不像想象的那般美好,假离婚之后夫妻离心、财产纠纷等等问题也会随之浮现。今天的案例中,夫妻二人离婚后贷款却办不下来,房地产又催缴购房款,这可如何是好?
一起来看看~
案情介绍
张三、李红是一对夫妻。两人想要购买一套商品房,但没能获得贷款审批,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人员小钱与他们微信聊天时提到,可以通过“假离婚”的方式以个人名义获得银行贷款。张三、李红夫妻俩认为此计可行,遂于2021年11月12日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意向书,于11月23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
2021年12月16日,张三和李红办理了离婚登记,但仍不满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已离婚6个月以上”的条件。后张三按照销售人员小钱的介绍,弄了一份登记日期为2021年4月13日的假离婚证。
之后贷款审批仍未能办理,张三李红夫妻俩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发生争议,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张三继续履行购房合约,而张三则反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涉案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销售人员小钱负责与张三对接商品房买卖,办理按揭贷款是双方书面合同的明确约定,也是张三向该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的重要内容。因此,合同履行过程中,张三有理由相信小钱是以该公司销售的身份所实施的职务行为,其有权代表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为了保障当事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符合国家意志、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正常交易秩序,稳定和谐社会关系,协调不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
从原被告陈述及证据来看,可以认定涉案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销售人员小钱积极引导张三以假离婚、办理假离婚证的非法手段申请贷款,张三和李红夫妇采纳其建议并进行了配合,向其提供了通过非法方式办理的假离婚证,但最终因未能办理涉案房产的抵押预登记,致使银行贷款未发放。
以办理假离婚证的方式申请贷款违反了有关规定,涉嫌违法犯罪,故对于贷款未能发放,涉案合同不能顺利继续履行,双方均存在一定的过错。
综合考虑张三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的婚姻状况、购买房屋的初衷、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张三履行合同的积极性和配合度、未能申请到贷款交清剩余房款的原因以及其目前的婚姻状况,法院认为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对其过于苛责。
最终,法院裁决解除双方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鉴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存在不规范的做法,合同解除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向张三退还首付款,双方各自承担解除合同造成的其他损失。
案例来源:江苏法治报、山东高法,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