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人死万事休,很多人会有这样的认识误区,随着人的去世,他在世时的债务、纠纷、恩怨也一并勾销。
在法律上这种认知是行不通的。今天的案例中,丈夫在医院住院治疗,去世后尚有医疗费未结清,妻子认为这属于生前债务,拒不付款。
法院会怎么判?一起来看看~
案情介绍
张三和李红是一对夫妻。2020年8月,张三意外受伤,被送到当地医院治疗,李红为其办理了住院手续。
2020年10月,张三出院,但尚有7万余元的治疗费用未结清。因暂时无法拿出这笔医疗费用,李红向医院申请分12期付款,医院同意了该付款方案,双方签订了分期付款协议书。李红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2021年5月,张三去世。
此后,李红认为治疗张三所欠付的医疗费用属于他个人债务,对超出张三财产范围的医疗费她不再有偿还义务。
法院裁决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红因丈夫张三昏迷而送医救治,是履行其作为妻子应有的义务,她与医院之间存在合法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由于张三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其住院手续由李红办理,预付及结算住院费用是李红的义务,且李红向医院提出先诊疗后付费、分12期付清全款的诉求得到了医院同意,双方就此签订了协议书,李红应当依照协议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可能读者会感到疑问,去医院治病,还会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在法律意义上是的。医疗服务合同是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就诊疗行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当患者处于昏迷等不具备订立合同的民事能力的情况下,诊疗方案由患者家属与医疗机构之间协商确定,此时医疗服务的主体应为医疗机构与患者家属。在医疗机构履行诊疗义务后,患者家属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
此外,即便不基于合同义务,本案中提到的治疗费用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上述所提到的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包括吃穿住行、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也就是说,夫妻一方的医疗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应承担偿还责任。
案例来源:山东高法,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