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财产已经分割完,又从各种蛛丝马迹中发现前夫居然在婚内偷偷买了套房。这种情况下还能再要求分割吗?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张三和李红是一对中年夫妻。张三晚饭后有定期夜跑和散步的习惯,风雨无阻,而李红则更偏好待在家里。
事情的转机发生在李红公司的一起意外事件,因有位同事“过劳死”,她的公司发起了全员微信步数大赛,每个人每个部门都有相应的“步数指标”。于是李红在晚饭后也开始出门进行运动,起初丈夫张三陪同她一起散步,但几天后觉得她走得太慢,夫妻二人便分开行动。
李红很是佩服丈夫的活力,由于她每日都需要查看微信步数情况,自然也会关注到张三的步数。结果她发现,张三每晚外出运动散步两三个小时,但步数却并不多,甚至有一段时间步数是几乎停止不变的。
李红就此起了疑心,她找了个机会尾随张三,发现张三并没有一直在外活动,而是去了临近小区的某住宅。
张三的婚外情就此暴露。李红遂到法院起诉离婚,在法官进行调解时,张三提出离婚条件,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价值300余万元的住宅归他所有,他补偿李红80万元现款。
为了尽快和张三切断关系,李红同意了上述要求,二人达成调解协议,完成离婚。
离婚后不久,在和好朋友谈及这场失败的婚姻和渣男时,朋友提醒道:“临近小区的房子会不会是张三买的?”李红被一语敲醒,设法查询到了该房屋产权信息,发现这套房子果然是张三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产权证上仅有张三一人的名字。
李红十分生气,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李红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今天的案例中,张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购买商品房,并在法院诉讼离婚时,针对该财产对李红进行了隐瞒,已经构成了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李红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诉讼离婚时,理论上应当对夫妻所有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判决,但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只能判决有证据证实的、已经查明的共同财产。
如果财产已经分割完毕,离婚完成后却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那么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的三年内提出起诉,只要证据确凿,就有权对上述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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