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上交工资,结婚时能算彩礼吗?

   2024-08-12 来源:山东高法100
核心提示:“彩礼”指一方及其家庭以成立稳定的婚姻关系为目的,赠与另一方及其家庭的财物。小帅将收入交女友小美管理以备结婚,后分手要求返还108万。法院认定部分属彩礼,但共同生活开销等不属彩礼范畴,最终判小美返还20万。

恋爱同居期间,出于“存钱结婚”的目的,男方将自己的收入交由女方管理。但双方最后没能走到一起,以分手告终。


此前上交的收入能否作为彩礼?是否能要求女方退回?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2019年,小帅和小美恋爱同居,并将结婚一事提上日程。期间,出于“存钱结婚”的目的,小帅将个人收入交给小美管理,并多次向小美转账。


好景不长,几年后,因聚少离多,小帅和小美的感情产生裂痕,最终二人分手。后小帅要求小美返还具有彩礼性质的钱款,总计108万余元。


小美认为,小帅要求返还的钱款中,多数是其代小帅转账给他人,少数用于缴纳两人同居所住房屋的房租以及共同生活花销。此外,同居期间,小美因宫外孕终止妊娠,所涉医疗费、营养费等开销由小帅自愿承担。因此,小美认为自己无需返还钱款。



由于二人不能达成共识,小帅诉至当地法院。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约财产俗称“彩礼”,是指一方及其家庭以成立稳定的婚姻关系为目的,赠与另一方及其家庭的财物。本案的焦点在于认定涉案钱款是否属于“彩礼”。


经查,在恋爱同居期间,小帅出于“存钱结婚”的考虑将个人收入交由小美管理,因此该款项具有彩礼性质,当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小帅有权要求返还。但是,小帅为增进双方感情而支付的钱款、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消费支出、小帅借用小美账户向案外人的转账等都不属于“彩礼”范畴。


经核算,在恋爱同居期间,小帅共向小美转账个人所得30多万元,考虑到小美在恋爱期间因宫外孕接受了流产手术,后经初步诊断患有多囊卵巢综合征、高泌乳素血症,故法院最终酌情判决小美返还钱款20万元。



此前,我们也曾有过文章讨论彩礼返还问题,如闪婚闪离是否能要回彩礼、没有办理登记结婚是否可以要求返还此彩礼、彩礼超过了家庭承受能力等等,大家如感兴趣,可点击链接阅读→案例丨给出去的彩礼,还能要回来吗?



案例来源:山东高法,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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