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抢红包群,猜对点数即可赢得现金大奖……”
“参与红包游戏,现金福利多多……”
注意,有一些所谓的“抢红包群”,很有可能是网络赌博陷阱。
案情介绍
2017年7月至11月间,张三和其他几个朋友一起,每日新建一个微信“抢红包群”,组织群内成员以抢微信红包金额来计算点数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张三和同伙从庄家赌资和从赢家中每局抽头获利。
他们还专门安排人冒充赌客在群里当“托”,大谈参与游戏即可赢取高额奖励,引诱他人参与赌博。
截至案发,张三和同伙的“抢红包群”中每天参赌人数高达数百人,赌资累计达2000万元以上。
法院裁决
针对此案,当地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建立、运营微信赌博群,组织他人赌博,无论是人员规模、公开程度、获利途径和方式、专业化程度,都与网络赌博中的开设赌场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张三等人涉案赌资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当地法院依法对各被告人判处了相应刑罚。
——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微信自带的聊天建群和抢红包功能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和乐趣,但同时也给了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他们利用微信建群、抢红包等方式邀约人员进行赌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广大网民一定要擦亮眼睛,切勿图一时刺激或利益参与任何形式的网上赌博,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切莫心存侥幸,否则锒铛入狱,悔之晚矣。
案例来源:山东高法,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