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在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例中,我们曾反复强调借钱给他人一定要注意留存借条、欠条、收据等书面证据。
但是,只要持有借条就能打赢官司吗?注意,不一定哦。
今天的案例中,法院便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是怎么一回事?一起来看看~
案情介绍
张三和李四系亲戚,被告小帅通过案外人小美向李四借钱,李四同小美声称,张三可以出这笔钱,后张三将钱款交给李四,由李四在自己家中将这笔欠款交给了小帅,同时小帅出具借条一份交给李四。此后借款结算,小帅又重新给李四出具了一份借条,两份借条中均未载明债权人。
因迟迟收不到还款,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帅偿还借款。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的成立,除双方需达成借贷合意外,还要求出借人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在本案中,综合当事人陈述、李四证言、原告与被告分别提交的和小美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看出,款项交付的地点为李四家中,交付人为李四,原告不在现场。另外,被告小帅两次出具的借条均是交给李四。从整个借款过程来看,被告小帅没有向原告张三借款的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未达成借款合意,原告也没有向被告交付款项的动作,双方无法认定形成借贷关系,原告不具备债权人资格。
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借条是证明双方成立借贷关系的有力证据,如果借条中未载明债权人,持有借条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出具借条方如果没有向持有借条者借款的意思表示,且持有借条者未将款项直接交付给出具借条者,就无法证明双方达成了借贷合意。
因此,有借条并不代表“胜券在握”,尤其是在有中间人的借贷关系中,一定要保存好完整“证据链”,这样再遇到纠纷时才能维护好自身权益。
案例来源:山东高法,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