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媳之间微信转账,能认定为借贷关系吗?

   2024-08-05 来源:沂南法院130
核心提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应具备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及款项实际交付两个构成要件。律师提醒家庭成员间借贷应谨慎,建议书面留存借款凭证。

婆媳之间偶尔有些大额微信转账,婚姻破裂后,儿媳声称此前的微信转账有一笔是借款,索要不成诉至法院。


法院会怎么判?婆媳之间能凭借微信转账凭证认定借贷关系吗?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2022年2月14日,李红与张三登记结婚,后因感情破裂,二人于2023年12月20日诉讼离婚。


2022年9月15日,在李红与张三婚姻存续期间,李红向张三母亲、自己的婆婆田某微信转账8000元。该笔款项未在离婚判决书中提及。除这8000元外,李红和田某相互间还存在多笔微信转账。


李红称,除却其他正常往来的微信转账,这8000元为前婆婆田某向她借的钱,因双方对这笔款项的性质不能达成一致,李红将田某诉至法院,要求归还8000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裁决


这个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婆媳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原告李红主张其向田某微信转账的8000元是田某向她借款,并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而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应具备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及款项实际交付两个构成要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红主张的8000元借款发生在其与张三婚姻存续期间,田某系张三母亲,家庭成员间的借款事实认定更应秉承谨慎注意义务。除微信转账记录外,李红并无借条、欠条等借款凭证,转账前后的聊天记录未明显显示此笔款项为借款,且在李红与张三的离婚诉讼中也并未提及该款项。田某虽认可收到该笔转账,但否认该笔转账系借款。


根据查证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李红与田某间没有任何关于借款事项的约定,且双方存在多笔互相转账的行为,李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对于李红要求田某归还8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通常来说,法院在审理家庭成员间的借贷纠纷时,在认定借贷法律关系上会更加秉承谨慎注意义务。当一方主张转账时借款,但除转账记录外并无借条、欠条等借款凭证,且对方对借款并不认可的,一般无法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


因此,大家在与家庭成员发生借贷关系时,一定要树立证据意识,采用书面方式留存借条、欠条、收据等借款凭证,以防发生纠纷。



案例来源:沂南法院,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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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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