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家均一车”似乎成了平常事,车多了,停车却成了难题。日常生活中,我们不仅要面临停车难的困境,还会遇到收费高的问题,有些停车场不过停留几分钟,就要收费几元甚至十几元。
这真的合理吗?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2023年9月29日9点左右,张三驾驶自己的小轿车驶入A停车中心经营的停车场,临时停车大约10分钟后,张三驾车离开,通过扫码的方式向A停车中心支付停车费4元钱。
张三认为,他在停车场属于临时停车,A停车中心没有按照当地发改委、公安局、市监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优化我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政策的通知》规定实施的30分钟内免费停车政策,停车中心向他收费4元系违反规定。因此,张三诉至法院,要求A停车中心退还其停车费4元并赔偿误工费、交通费、通讯费等经济损失1376元。
而A停车中心辩称,其经营的停车场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已对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并按照通知要求设置了5分钟的免费停车时间,张三停车超出5分钟,支付停车费合情合理。
法院裁决
当地发改委、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优化我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写字楼、商场配套停车场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其经营单位应根据停车供需关系,合理制定停车收费标准,鼓励设置免费停车时间及其他优惠措施,减轻市民停车负担。
在本案中,A停车经营中心的停车场属于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不施行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收费,施行按市场调节价收费。其设置5分钟免费停车时间,并在停车场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公示了收费类型、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符合上述办法的规定。
张三在A停车中心的停车场停车10分钟,超出了5分钟免费停车时间,应当向A停车中心支付停车费4元,其要求退还停车费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的诉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停车难是困扰民生的一大难题,既要保证大家有地可停,又要引导规范停车,避免造成交通拥堵。因此,各地政府都采取了不同措施,一方面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建停车设施,一方面也发文进行规范,避免高收费、乱停车的现象发生。
例如,《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就有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市对驻车换乘停车设施和道路停车实行政府定价,道路停车收费应当按照中心城区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确定,并根据高于周边非道路停车收费价格的原则动态调节。
本市对其他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可以根据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定价。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停车收费价格的监督。
本市各类停车设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军车停车免收停车费。残疾人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残疾人专用通行证驾驶残疾人本人专用车辆,在本市各类非居住区停车场停放时,免收停车费。
在本案中,虽然仅停车10分钟,但涉案停车场已按照当地规定实施市场调节价并进行了明示,因此法院对当事人的诉求不予支持。当然,如果是不合理收费、过度收费,大家自然可以诉诸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来源:山东高法,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