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在厕所“摸鱼”被解雇,合理吗?

   2024-07-24 来源:人民法院报39
核心提示:张三因频繁长时间在公司卫生间停留被解雇,起诉要求赔偿被驳回。法院认为其行为构成擅离岗位,公司有权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

这年头,打工人时不时都会有一些“摸鱼”时刻,其中一种场景便是“带薪蹲坑”。大家不是机器人,工作中偶尔开一点小差无可厚非,但如果过度“摸鱼”导致被公司解雇,这是否合理?



如果因为“带薪蹲坑”被辞退,能否要求赔偿?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张三于2015年6月入职某公司工厂担任专员,负责对整个厂区的检查、整顿工作,月薪1万元。至2021年4月,张三与该工厂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3年2月,公司发现张三这个月内频繁、长时间地在公司卫生间停留,日累计时长短则1个多小时,长则超过6个小时。根据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公司认为张三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张三面谈后,该公司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3年2月24日解除,并将通知书送达公司工会委员会。次月3日,张三办理了离职手续。


2023年8月,张三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余万元,由于未获支持,他又诉至当地法院。


张三认为,他停留卫生间是个人生理需求及工作日常巡检需要,公司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他缺乏依据。


法院裁决


经查,根据涉案公司内部视频统计,张三在2023年2月长时间停留卫生间11次,每次停留时间31分钟至3小时5分钟不等,日停留时间合计最短1小时22分钟,最长6小时21分钟。



该公司有《考勤、假期管理制度》《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制度》等管理制度。其中规定,职员未经允许上班时间擅离岗位超过一小时不足两小时的,视为旷工半天,两小时以上者,视为旷工一天。时长按月累计,一个月内连续旷工达三日或三个月内累计旷工达四日,系严重违反工作纪律。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些管理制度均发布至公司内部网站,系统显示张三已点击阅读。其中《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制度》还作为《劳动合同书》附件,由张三签字确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 正常去卫生间解决个人问题应即去即回,短暂停留卫生间不构成擅离岗位,但张三停留卫生间时间过长,2月13日工作时间更是几乎全程停留在卫生间,已明显超出合理的生理需求范围,亦明显超出其岗位职责范畴所需。此外,张三未能提交工作日志等相关证据证明其长时间停留卫生间系履行工作职责。因此,张三长时间停留卫生间的行为可以认定构成擅离岗位。


因此,根据该公司的规章制度,应视为张三累计旷工天数达6天,公司已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工会,履行了法定告知程序,公司有权依据其规章制度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关系。


最后,法院判决对张三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诉求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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