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浓情蜜意,两人共同出资买了房子住,然而没能走到最后。分手后,一起买的房子如何处置?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小美和小帅相识于工作中,二人在接触中互生情意,确立恋爱关系一段时间后便开始了同居生活。
同居期间,小美和小帅一起购买了一套房产。房屋总价23万元,小美分四次向小帅转账总计11.1万元用于支付房款。房产登记在小帅个人名下。
二人同居一段时间后感情降温,最终分手并解除了同居关系。小美要求小帅将此前她转账的购房款返还,小帅认为两人同居期间他个人的工资全部交由小美用于日常开支,小美转给他的购房款中包含了自己的工资,因此拒绝全部返还。
由于二人未能协商一致,小美将小帅诉至法院。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小美和小帅同居期间,小帅将全部工资转交给小美后,双方工资共同支出,应认定同居期间收入混同。小美向小帅转账11.1万元用于买房,该11.1万元购房款应当认定为小美和小帅的共同财产。由于房产登记在小帅个人名下,二人解除同居关系后,房产归小帅一人所有,小帅应将双方共同出资的11.1万元购房款的一半返还给小美。
注意,同居但未登记结婚,在法律上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期间双方获得的财产原则上应归各自所有。但在今天的案例中,小美和小帅同居期间发生了财产混同的情况,所以才会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产生财产分割问题。
对于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如没有提前约定,则在分割时按照各自所占份额来分割;无法区分份额的,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在此特别提醒,虽然当前非婚同居现象越来越普遍,但恋爱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十分复杂,如在同居时需要采购大型不动产,建议提前签订明确的财产协议,记录好出资份额,以防最后闹上法庭,权益受损。
案例来源:山东高法,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