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子冒充领导骗了公司的钱,财务要自己赔吗?

   2024-07-05 来源:山东高法41
核心提示:现如今诈骗方式层出不穷,花样繁多。张三作为会计主管,未确认便转账38万至骗子账户,法院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但公司财务管理不当也需担责,判决张三赔偿公司3.8万元。

现如今诈骗方式层出不穷,花样繁多。


有一类诈骗是冒充公司领导,要求财务先打钱、后补手续。如果一不小心上了当,把公司钱转给了骗子,这个钱要自己赔吗?要赔多少?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张三此前是A广告公司的财务,一年后,他入职B传媒公司,担任该公司广告经营中心财务部门会计主管,月工资标准为12800元。


张三签约的A广告公司和B传媒公司是关联公司,存在人员混用、办公地点混用的情况。


某日,张三收到了正在外地出差的A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总的一封邮件,邮件要求张三添加李总的QQ号。张三添加该QQ号后,对方以李总的名义指示张三使用网银将A广告公司账户名下的38万元分8笔转至“邓总”的个人账户,并要求张三将转账记录截屏发到QQ上。



张三进行转账操作期间,QQ系统曾4次发出安全警示,但张三始终未和李总本人进行确认,依照邮件和QQ指示完成了转账操作。当日下午,该QQ账号又以李总名义指示张三给“邓总”的个人账户转账38万元,名义为“违约金”。此时张三察觉到自己有可能被骗,便拨打了110报警。


后A广告公司将张三诉至法院。公司认为,张三作为从业多年的专业会计,在遭遇网络诈骗时未能辨别,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要求张三赔偿经济损失38万元。


张三辩称,其不存在故意违法付款的主观故意和行为,不存在失职,没有赔偿义务。


法院裁决


经查,A广告公司没有设置专职财务人员,也没有制定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张三同时处理A广告公司和B传媒公司的财务工作。A广告公司在日常的商务财务往来、转账处理中,存在仅有管理人员口头同意,不履行严格审批手续、事后补签的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适当赔偿,但过错程度应达到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程度。


劳动者适当承担赔偿责任时,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合理分配。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也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此外,用人单位如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劳动者责任。


在本案中,张三具有多年财务会计工作经验,在非正常转账流程情况下没有确认便向他人个人账户大额转账,没有尽到一名专业财务会计人员应尽的基本审慎注意义务,该行为已构成重大过失,应当就A广告公司的经济损失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但A广告公司未设置专门的财务制度,没有严格的审批流程,在制度设计和操作规范方面均存在漏洞。此外,A广告公司也未设置专门的财务岗位,与B传媒公司人员混用,存在对财务人员的管理不当,这些均是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


综合考虑A广告公司与张三的过错程度、负担能力,以及张三的工作性质、工作经验及收入,根据公平、诚信原则,法院酌定A广告公司的损失张三应当承担10%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张三赔偿A广告公司经济损失38000元。



案例来源:山东高法,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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