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越来越多的商店采用预付费模式,健身房、美容美发、中医按摩……甚至超市都有储值卡。
预付费虽然可以享受一定的折扣和便利,但如果遇到一些需要退卡退钱的场景,随之而来的便是各类困难。有些商家会答应退卡,但需支付一定手续费,这个要求是否合理?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李红经常去当地一家美容会所消费,会所向她推荐了一款价值3980元含96次肩颈护理的优惠套餐,她体验过后感觉很不错,就办理了该优惠套餐。
但当她首次使用该卡进行护理时,整体感受和体验时完全不一样,要求会所退卡,但会所表示需要扣除796元作为退卡手续费和技术费,只同意退还2986元。
李红认为这个退费方案不合理,无法协商一致情况下,她前往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希望能协调退款。
案件结果
接到李红女士的投诉后,当地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到该美容会所了解相关情况。
会所工作人员向市监局执法人员出示了价目表,上面均标有“特价卡不退不换,如因个人原因退换需扣除百分之十的手续费”字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该美容会所对于特价卡不退不换,如需退换需支付手续费的相关规定属于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经市监局调解,该美容会所退还给李红女士剩余796元费用,同时市监局依法对该会所予以立案调查,责令其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这类条款具有单方性。随着经济发展,格式条款已经渗透进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譬如像本案中的美容机构消费、保险合同、驾校学车合同、租房合同等等。
举个例子,我们办理健身卡时,可能会在合同中看到“会员需自行承担个人身体健康以及财产安全……”这是很典型的无效格式条款;像“本卡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也是非常典型的无效格式条款。
有些时候,商家还会以小字将一些格式条款标注在不起眼的角落,导致我们在首次消费或签订合同时根本注意不到。注意,这个行为也是不被允许的。根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应当以单独告知、字体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因此,现实生活中如果我们遭遇到不公平格式条款,千万不要选择默默忍受,发生纠纷时注意收集和留存相关证据,无法协商解决时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或提起诉讼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