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我1000块,不然手机就直接扔河里……”
贵重物品遗失后被人捡到,对方能否成为失物的“新主人”?失主联系上后要求归还,能不能要求一定的报酬?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小美不慎将自己的手机遗失,后拨打手机电话后,发现手机被李某拾得,因此与李某协商归还手机。
李某表示,手机不是自己偷的,而是捡的,小美可以要回手机,但手机值多少钱,小美就得给自己多少钱。
经多次协商无果后,小美报警求助,当地民警陪同小美找到了李某。现场协商下,李某提出可以归还手机,但小美需给1000元报酬,否则她便将手机扔到河里。
民警帮助失主小美多次沟通,由于僵持不下,小美最终去超市换了1000元现金给李某,这才要回了手机。民警向小美表示,由于李某的行为不在民警强制执行的职权范围内,他们只能协助调解,但如果小美提起民事诉讼维权,警方会提供相应证明。
后续小美有没有提起诉讼维权我们不得而知,但在这里可以很明确地告诉大家,本案中李某作为拾得人,有义务将遗失物归还给失主,否则需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案例中的李某威胁不给1000元就要把手机扔河里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甚至还有敲诈勒索的嫌疑。失主小美完全可以起诉李某,要求其归还1000元。
有读者可能会问,如果捡到了贵重物品,好心帮忙保存直至归还,并且在这一过程中自己耗费了时间、精力甚至经济成本,难道就活该当“冤大头”吗?
自然不是。在失主领取遗失物时,有义务向拾得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注意,这里的费用是“必要费用”,不得超过合理范围。
案例来源:新京报,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