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司法权威不容侵犯、不容挑战、不容蔑视。
那么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呢?其中一点就是法院的传票、公告、封条等法律文书,这些文书具有公示和限制作用,绝对不能擅自撕毁,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今天就给大家带来两起撕毁法律文书的相关案例。
案例一
张三和A公司、B公司等有借款合同纠纷,张三诉至法院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达成和解,约定按期履行。
然而,调解书生效后,A公司、B公司等人并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于是张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法院查控,发现被执行人A公司有一间正在生产经营的厂房,执行法院对该厂房张贴了查封裁定书。
厂房的管理员是案外人,他看到查封裁定书后,认为法院张贴这个文书对公司产生了负面影响,便擅自将法院文书撕毁。法院发现后,决定对该管理员采取罚款1万元的司法惩戒措施,并现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案例二
李四是当地种田大户,欠了当地种子销售商王五11万余元的种子款。二人经过调解,达成了分期付款协议,但李四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于是王五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上门向李四送达执行通知书,李四的儿子情绪激动,一边扬言:“我就撕,你能把我怎么样!”一边冲上前将执行通知书撕毁。面对此恶劣行为,执行法官严肃告知其后果,但李四父子不以为意,还叫来许多亲戚“撑场面”,执行法官当即向执行指挥中心请求支援。
支援小队抵达后有效震慑了李四父子,法院依法决定对其进行拘留并罚款1000元。面对处罚李四父子认识到了事情严重性,自愿接受罚款,并在现场将11万元种子款还给了王五。鉴于李四父子积极悔过,法院最终仅对其罚款1000元,未实际执行拘留。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来源:四川高院、醴陵市人民法院,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