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公司在面试和入职阶段,会收集员工的个人信息,其中一项是婚姻状况。
为了求职顺利,已婚填“未婚”,公司发现后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李红在攻读硕士期间领证结婚,毕业后,她入职A科技公司做运营。由于在面试期间人事对她的婚育情况多次关注与盘问,李红担心如公司知晓其已婚状态会不予录取,因此她在填写入职简历和入职登记表时,在“婚姻状况”一栏填写了“未婚”。
A科技公司与李红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入职需提供真实简历,员工入职后如被发现存在虚假陈述,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补偿金。
后A科技公司发现了李红已婚的事实,便以隐瞒伪造个人经历为由与她解除了劳动合同。
李红认为,婚姻状况属于自己的个人隐私,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她将A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裁决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不得有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红的婚姻状况并非其工作的实质性要件,亦非其应聘所需的基本职业资格。李红隐瞒自己的婚姻状况系担心受到歧视而丧失工作机会,不是出于欺诈的故意,她对此事项的隐瞒并不会使公司作出错误判断而订立劳动合同,因此A科技公司以此为由辞退李红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我们上文中提到,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注意,这里的基本情况做了限定,即“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也就是说,如果婚育情况并不与工作内容直接挂钩,那么婚育情况就不在用人单位的知情范围内,也就无所谓隐瞒不隐瞒。
非直接相关,但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询问婚育情况,并将其作为录用标准之一,则将构成就业性别歧视。
虽然法律有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广大女性职业者仍然会因为婚姻和生育面对这样那样的困境。很多用人单位明面上不构成性别歧视,但实际在招聘、选任中仍会因婚育情况有所倾向。
作为劳动者,小编不推荐大家在入职时刻意隐瞒相关情况,但鼓励大家对隐形歧视勇敢说“不”。遇到职场歧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等情况,要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来源:山东高法,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