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了离职但没办手续,还能反悔吗?

   2024-07-11 来源:京法网事20
核心提示:张三离职未办手续,后反悔要求返岗遭拒,公司以其旷工为由解除合同。法院认为双方已于6月29日协商解约,但公司未能证明谁提出解约,故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律师提醒:辞职需谨慎,避免冲动行事。

一时冲动提出辞职,过了几天又后悔了……


遇到了更好的机会提出离职,但“好机会”却放了鸽子……



这些情况对大家来说并不陌生。如果与单位协商一致约定离职,但还未签署相关的书面文件和办理离职手续,还能反悔吗?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2021年10月,张三入职朋友创办的公司做高管。2022年6月,张三有了自主创业的想法,和公司老板就离职意向沟通一致。由于张三着急去外地办理一些私人事务,于是和公司约定忙完回来后再办理离职交接。



后张三离开公司,自2022年6月29日起,公司多次就离职交接事宜与张三沟通,但张三称自己还在外地,等回来再办理交接。


2022年7月18日,张三回到公司所在地。公司再次与张三沟通离职交接事项,但张三却坚持称自己没有离职,因高管不需要打卡,他此前离开公司期间应当算作请假,要求回到公司上班。公司拒绝张三返岗的诉求后,他言行极端,干扰公司正常运营。出于无奈,公司于7月27日以“未履行请假审批的情况下擅自离岗,期间未执行任何工作内容,且前述旷工事实延续……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向张三发出书面《合同解除通知》。


收到通知的张三不满公司决定,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提起劳动仲裁,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应支付张三未上班期间的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其公司认为此前张三已和公司就离职事项协商一致,离开时没有任何请假记录,不符合正常流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合法。因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回劳动仲裁裁决。


法院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137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和其公司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及性质。根据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6月29日,张三正式与公司沟通离职事宜,公司一方明确提出“今天我们开始讨论离职交接吧”,而张三称当日他必须赶赴外地,回来再办理。至7月18日张三突然反悔期间,在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公司多次向张三明确发送“离职”“办理离职手续”等内容,张三也多次清楚表达有“好的”“配合办理”等配合办理离职交接的意愿。


6月29日至7月18日期间,张三没有上班,也未提出过请假,亦没有和公司明确返回当地的具体时间,这与正常在职员工的行为方式明显不符。张三的行为及与公司的聊天记录可以印证双方已于2022年6月29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



通常来说,应是先有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意,才会进入工作交接和办理离职流程。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有配合办理离职交接的义务,但离职交接是否完成,并非认定劳动关系是否解除的前提条件。


综上,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实际已于2022年6月29日协商一致正式解除,公司无需支付张三后续未上班期间的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但由于涉案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张三的离职系主动还是系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张三表示同意,因此法院推定是公司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须向张三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注意,劳动合同究竟有没有解除,什么时间解除,这是事实问题,以事实发生为准,不以后续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如劳动者想要辞职,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只要通知到位便发生法律效力,无需用人单位作出是否同意的审批。而如后悔辞职决定,除非用人单位同意撤销辞职,否则木已成舟,悔之晚矣。


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对辞职保持审慎的态度,理性权衡后作出决定,切勿冲动行事。



案例来源:京法网事,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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