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难道还有欠债可以不还钱的情况吗?
您别说,还真有。那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张三和李四是一对好友。2023年10月的一个深夜,二人同在一地参与赌博。张三输光了自己带的10万元后,向李四借钱。李四分三次每次1万元向张三出借钱款,总计3万元,均为当场现金交付,用以张三继续赌博。
当天凌晨,张三在李四的要求下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上写明借款金额为3万元,用途为生意资金周转,期限为1天。同时,在李四的要求下,张三还拍摄了一张手拿3万元现金和借条的照片。
后李四多次向张三催要,张三都未还钱。于是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张三归还3万元借款及利息。
法院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赌博在我国是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向他人提供赌资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李四为赚取非法利益,在赌博现场先后分三次向正在赌博的张三出借3万元用于赌博,主观上存在利用借款人赌博行为谋取非法利益的恶意,客观上为张三参与赌博提供了条件,促进了赌博行为的发生,故涉案的3万元款项应认定为赌资。对于李四在赌博现场向他人提供赌资的行为,依法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公安机关针对张三、李四及其他组织、参与赌博的人制作的笔录,法院最终认定本案涉案款项确系赌资,判决驳回李四要求张三还款的诉讼请求。
可见,并非所有的欠款都能“天经地义”追讨。今天的案例中,我们先不论张三和李四所行之事的性质,单从债权和债务上来说,李四当然可以自行要求张三还款,但张三也可以一赖到底,这笔欠款不受法律保护。
当然,如果在出借钱款时并不知道对方的具体用途,或者对方隐瞒了真实用途,这笔借款是否受法律保护另当别论。
从法理上来说,如果明知借款人钱款的用途会违反法律规定或善良风俗,那么出借人对涉及的不法行为就负有责任,不得请求返还。
案例来源:山东高法,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