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请擦亮眼睛,有一种借钱等同诈骗!

   2024-06-20 来源:四川高院28
核心提示:识人要明,借钱要慎。北京市某案例显示,张三虚构购房和投资事实向李四借款,后用于偿还债务、消费和打赏,无力归还,被法院认定为诈骗罪。判断借贷式诈骗时,需考虑行为人主观意图、借款方式、对借款态度及是否掩饰身份。借款人应坦诚,出借人应谨慎审查。

生活中亲友借钱是常事,但你是否知道,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有些人会以“借钱”之名,行“诈骗”之实。


看似是借钱,实际却是被诈骗,钱离开自己钱包的那一刻,便是肉包子打狗,再也回不来了。



那么,什么样“借钱不还”会被认定为诈骗呢?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张三因工作关系和李四相识,相识之前,张三便已经欠下大额外债。他向李四隐瞒了自己负有外债且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多次以买卖房屋需要支付中介费和定金等理由向李四借钱,李四前后总计向张三汇款4万余元。


一段时间后,李四催张三还钱,张三又以自己投资了沙石生意为由继续向其借款,累计金额达8万余元。



后李四多次讨要欠款,张三便向李四出示了一份伪造的支付宝转账账单,称自己已将8万余元转给李四。

李四发现钱款实际未到账后,将张三诉至法院。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三在借款之初已负有大额外债,且无固定收入来源,其向原告隐瞒无力偿债的财务状况,虚构购房需要交纳中介费、定金即投资沙石生意会有分红的事实,致使原告李四误认为张三有固定资产、有可靠的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从而多次出借总计8万余元。


经查实,张三在取得钱款后,将其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日常消费、打赏主播等,并未对所借资金进行妥善保管或合理投资,导致无法归还。


被告张三和原告李四虽然名义上是民间借贷关系,但实质却是张三在无力偿还情况下多次以“借”为名骗取李四财物。张三在客观上实施了欺骗行为,且结合证据能够明显推断其主观具有非法占有之故意,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终,法院裁决被告人张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本案事实清楚,关系简单,我们很容易判断当事人在以“借”为名诈骗。那么在更复杂的情况下又当如何判断呢?



究竟是借贷式诈骗还是民间借贷?可以根据以下四点来判别:



  • 行为人的主观意图


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在正常借贷关系中,无法及时归还往往是有现实的客观原因,因此,判断是“借”还是“骗”,先看其在借钱时是否具有不归还的意图。



  • 行为人采取的方式


正常借贷中,我们肯定要问及借款人借款的用途,而对方也会如实告知。而诈骗人则会在借款时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出借人产生错误认知,误信其是出于正当理由借款且具备还款能力。


  • 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


民间借贷中,在具备还款能力和真实用途的情况下,借款人一定会谨慎、合理使用资金,以保障能够及时还款。而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考虑归还,因此会大肆挥霍,使用资金毫无节制。


  • 看是否有掩饰真实身份或藏匿行踪的行为


在很多诈骗场景中,行为人为了逃脱罪名,往往会利用假名、假身份证件等来掩盖真实身份,或者在骗得资金后更换手机号码与住址来藏匿行踪,这些行为都能够佐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是判断其是否构成诈骗罪的重要依据。


综上,识人要明,借钱要慎。借款人应当坦诚自己的财务状况与还款计划,积极有效沟通;出借人应当提前审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和信誉,必要时可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本案来源:四川高院,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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