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欠钱不还,而且为了躲避债务,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车子等赠与他人,当遇到这样的情况时,债权人如何维权?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首先来介绍一下今天案例中的人物。
小美和小帅是一对夫妻。小帅出于个人原因赠与了李红20万元,小美得知后,以该赠与行为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受赠人李红返还受赠的20万元。法院最终判决小帅对李红的赠与无效,李红应向小帅、小美夫妻二人返还20万元。判决生效后,李红没有按期履行返还义务,于是小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结果因李红名下没有财产,未能执行到位。
后小美发现,在2022年,李红和她的父亲老李签订了一个《赠与合同》,约定将李红名下的房屋赠与父亲老李,二人已就涉案房屋办理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2023年,老李又和儿子、李红的弟弟签订了《借款协议书》和《抵押协议书》,约定老李以涉案房屋作为担保,向李红弟借款40万元,期限20年,到期后一次性还款本息合计40万元,二人也已就涉案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
小美认为,李红及其家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她债权的视线,系恶意转移名下财产,便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李红赠与房屋、老李与李红弟就房屋设立抵押权的行为。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红在明知存在赠与合同纠纷案件的情况下,将其名下房屋无偿赠与父亲老李,该赠与行为导致其名下无可执行财产,损害了小美的债权实现,小美作为利益受损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撤销该赠与行为。
至于老李和李红弟对于涉案房屋设立的抵押权,法院综合考量老李的年龄、借期约定、利息约定等情形,认为老李与李红弟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书》有悖于日常交易思维,且老李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借款资金的流向和实际用途,且三被告之间为亲属关系,房屋设立抵押权的时间亦在赠与合同纠纷判决后,无法排除三被告通过设立抵押权以达到规避强制执行的合理怀疑,即无法确定李红弟是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抵押权。
综上,李红无偿赠与老李房屋的行为撤销后,抵押行为应当一并撤销,故法院支持了小美的诉讼请求。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了保全债权,对债务人无偿或者低价处分其可作为债务履行的资产,以及放弃债权、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的行为。
注意,通常情况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债务人作出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
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债权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1年内行使撤销权。
案例来源:天津高法,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