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能向继女索要赡养费吗?

   2024-06-12 来源:人民法院报、天津高法79
核心提示:继父张三将继女小李告上法庭索要赡养费,法院依据《民法典》规定,因张三未对小李进行抚养教育,双方未形成抚养关系,法院驳回其请求。王庆律师提醒,继父母需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才能与继子女建立与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如今,重组家庭并不少见,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没有血缘关系, 有时难免会产生隔阂纠纷。


在今天的案例中,继父为向继女索要赡养费,将其告上法庭,这钱到底应不应该给?法院会怎么判?



一起来看看~



案情介绍


2001年1月,李红带着12岁的女儿小李与张三再婚,并搬入张三家共同生活。不久后,张三被查出得了肺结核,李红担心小李被传染,便将她送回到姥姥家。


2004年5月,李红和张三离婚。在李红与张三婚姻存续期间,小李大部分时间都在姥姥家学习生活,只有特殊情况才会去继父张三家。李红与张三离婚时,小李尚未成年,张三与李红离婚后未对小李进行抚养教育。



后张三年迈,将继女小李诉至当地法院,要求其每月给付赡养费。


法院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2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换句话说,只有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义务后,成年后的继子女才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


在本案中,小李在李红与张三再婚后不久就被送回到了姥姥家,张三在和李红离婚后也没有抚养教育小李,无法认定二人已形成法律上的“受其抚养教育”,双方没有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未产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综上,法院驳回了张三要求继女小李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法律关系的产生基于姻亲而非血缘,原则上来说,亲情关系需要通过不断地培养才能形成,这一定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只有继父母履行了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双方才能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像本案的案例所示,继女和继父仅是短暂的、断断续续的共同生活,不宜认定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当然,只要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继父母继子女之间不仅有抚养教育和赡养扶助的义务,同时也有相互继承的权利。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天津高法,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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