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离婚时怎么分割?

   2024-06-07 来源:天津高法146
核心提示:夫妻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房产归属引发争议。法院根据购房真实意愿、声明及离婚协议综合判断,认定房屋非子女所有,为夫妻共同财产。需举证证明非赠与意图,否则法院一般认定赠与成立。

生活中,有很多夫妻在购房时,出于对投资、风险规避等多种因素的考虑,可能会把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



那么,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就归他们所有吗?如果婚姻破裂走向离婚,这些房产又该如何分割?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张三和李红是一对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小张。2009年9月,夫妻二人购买了一套房屋,并将房产登记在了未成年的小张名下。



2018年,小张出具了一份声明,同意将她名下的这套房子卖掉,所得款项由其父母平分。


2020年7月,张三与李红婚姻关系破裂,经法院调解,二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原登记在小张名下的房产归父亲张三所有。


2020年11月5日,由于小张迟迟不履行过户手续,张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小张将涉案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法院依法支持了张三的诉求。而小张不服,认为房产是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是当初父母赠与自己的,理应归自己所有,申请上诉再审。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权属登记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无论是不动产权属证书,还是不动产登记簿,均只具有推定证明力。


在本案中,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小张名下,但房屋的真实产权情况应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确定。


2020年7月张三与李红达成离婚协议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将此套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并约定其归张三所有。此外,在2018年小张也出具过声明,同意卖房款由张三李红夫妻平分。因此,可以综合认定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小张名下,但并非其父母赠与其该房产的真实意愿,故小张并非真实的房屋权利人。


据此,法院二审驳回小张的诉求,涉案房屋应作为张三和李红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当然,并非在所有的案例中,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仍属夫妻共同财产。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如果离婚时夫妻双方主张将相应房产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需要举证证明在购买房产时的真实意思不是赠与,而是出于其他原因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


一般来说,法院会结合房屋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支付和购买后的使用情况、当事人的举证等等综合判断夫妻双方购房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予以认定。如无证据证明,则离婚时法院一般会认定赠与关系成立。



案例来源:天津高法,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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