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泰州姜堰法院处理了一起特殊的家庭纠纷案件。#女儿以父母偏心哥哥为由拒绝赡养父母#
张某和陈某夫妇因年迈体弱、生活无法自理,要求子女承担赡养义务。女儿张某凤在法院调解后同意支付每月850元赡养费以及医疗费与其哥哥平摊。但是在执行的时候女儿却拒绝配合执行,说父母偏心哥哥,以及按照农村传统,她不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这一事件引发了社会对于家庭责任、传统习俗与现代法律之间关系的深刻思考。
单就法律来说,履行赡养义务并不以父母“一碗水端平”为前提,法定的免除赡养义务也非常严格,包含以下三种情形:
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
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比如父母犯有杀害子女、虐待子女严重的、遗弃子女的等行为的。
显然,“偏心”并不是法律调整的范畴。
随着社会的发展,囿于这种情法之间的儿女不在少数。特别是一些农村地区,就有“养儿防老”的习俗,父母的财产分配都向儿子倾斜。但是同时,父母在要求赡养时却本着“一视同仁”的态度,要求女儿按照法律办事。
每个人在规划养老问题时,既要考虑法律,也要考虑情理。感情是相互的,父母爱子女,子女爱父母,养老问题就不存在障碍。父母通情达理,他们到晚年的时候,不仅生活有保障,亲情也能滋润他们的生活,子女之间也会少很多矛盾,根本不需要上法院来解决问题。
说到底,乡村习俗应该改变,具体还是要回到父母对子女一视同仁的思路上来,让女性的权利和地位对等。另外,法院在调解中,也要考虑到父母财产的分配事实,不一定要求儿女支付同等的赡养费用,这样也有可能得到被执行人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