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一个法律咨询案例,结婚前以为遇到了真爱,婚后帮对方还外债,却发现他还欠着前妻30多万……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当事人咨询的是什么法律问题?
一起来看看。
案情介绍
李红女士和张三系二婚。张三因欠巨额外债导致第一段婚姻破裂,在和前妻离婚时,张三和前妻达成协议,将婚前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过户给前妻,并赔偿精神损害费30万元。
李红在和张三结婚前,对他与前妻的离婚协议约定并不知情。在张三没有任何财产且负有大额债务的情况下,李红与张三结婚并育有一女,婚后她辛辛苦苦帮张三还了50多万元。
后李红亦与张三离婚。但她发现张三和前妻的离婚协议中有约定,不仅张三婚前的房产归他前妻所有,还需再赔偿前妻30万元精神损害。李红认为协议约定对自己严重不公,于是向律师咨询,是否可以撤销张三和前妻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部分。
律师答疑
李红无法撤销张三和前妻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书,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可见,无论是对子女抚养的处理,还是对财产及债务的分配,离婚协议中的事项均是由双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效力,双方应该遵守和执行离婚协议的约定。
在李红的案例中,其前夫张三在结束第一段婚姻时签订了离婚协议,双方约定张三婚前房产归女方所有,并赔偿30万元精神损害费。如果该约定确实是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的、是真实意思表示下协商一致的对财产的处分安排,那么该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李红无权撤销他们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部分。
注意,离婚协议的效力是非常高的,一般只有在签署协议的过程中存在胁迫或者欺诈,这样的情况才可以申请撤销。
不少读者可能会为今天的主人公李红而感到惋惜、委屈,本以为是觅得良人,结果辛辛苦苦还外债不说,还要背上他为前妻许诺的大额赔偿。
这告诫我们,婚姻不是儿戏,双方在结婚前应详细了解对方的性格、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切勿一时脑热,掉入陷阱。
本文均系化名,案例来源网络,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