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发生了一件非常令人悲痛的事情,江西一所小学出现了水果刀伤人案件,造成2人死亡,10人受伤,犯罪嫌疑人潘某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江西贵溪一小学持刀伤人案致2死10伤#
现在大家一致希望的就是嫌疑人得到严惩,也有网友担心说嫌疑人会不会存在精神问题导致法律无法制裁他。其实梳理一下我国发生过的针对儿童的无差别犯罪事件可以看出来,实施这种犯罪的罪犯大多数精神正常,而且有着明确的作案目标:残害和自己无冤无仇的弱小群体。
根据公安部发布的相关案例,此前发生的类似案件的罪犯基本上均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也有部分嫌疑人在未经审判时自杀或者遭遇车祸致死。
关于针对儿童的无差别犯罪行为,2010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发布的《在审理故意杀人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做出了解释,说明了故意杀人、伤害案件从性质上通常可分为两类。其中一类就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案件,如以不特定人为行凶对象的;而对于这种犯罪行为应当作为严惩的重点,依法判处被告人重刑直至判处死刑。
除了惩戒嫌疑人之外,我们对于这种恶性案件还应当关注的一点就是模仿犯。
案例一
比如,有记录最早的一起针对儿童的无差别犯罪发生在2004年9月11日,江苏省杨某在外来民工子弟临时托管点内砍伤28名儿童。紧接着在同年的10月21日,就出现了一名付姓累犯闯入北京某幼儿园,用灭火器行凶杀害了寄宿在幼儿园的5岁儿童。
案例二
如果说一次是巧合,那么2010年3月23日,福建某实验小学发生杀戮惨案,造成8名学生遇害、5人重伤;同年5月12日,陕西省某幼儿园又发生了一起恶性凶杀案,凶犯无差别杀害7名学生和2名老师,导致 18名学生受伤。更可怕的是,在差不多50天之内,至少发生了六起针对幼儿园儿童和小学校低龄学生的屠杀事件,平均每天有数名学生死或伤于这样的暴力犯罪。
犯罪学研究明,犯罪是有传染性的。如同疾病的传染一样,一种犯罪发生后,有可能被仿效而形成示范效应。而上面我们讲到的凶案还是发生在网络信息可控的时代,现在的爆炸式的信息量不仅扩大了传播的范围,更导致案件相关的细节被无底线地披露,相当于降低了模仿犯的“准入门槛”。
所以我们作为普通人,面对此类悲剧能够做到的力所能及的事情是:
首先,不要共情嫌疑人,无论如何,嫌疑人选择实施无差别行凶本身就是应当受到法律严惩的;其次,我们面对过于血腥、细节的报道可以选择不转发;还有就是在发生悲剧之后的几个月内可以更加关注孩子的安全。
最后,希望大家和家人都能够平平安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