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借款的担保人去世,担保责任找谁去担?

   2024-07-10 来源:山东高法12
核心提示:保证人意外去世,其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判决A公司偿还银行借款本息,保证人李红及其继承张三遗产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保证人是指与债权人约定,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简单来说,保证人就是我们所熟知的别人借钱,以信用做担保此人会还钱的人。


那么,倘若保证人意外去世,保证责任还在不在?债权人能否要求他的继承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2022年10月,A公司向某银行申请贷款300万元,双方签订了金融借款合同,约定贷款年利率为4.65%。与此同时,张三、李红二人分别与某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A公司的这笔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合同签订后,某银行向A公司发放贷款,但A公司未按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2023年6月3日,保证人张三去世,其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共三人,其中,张三的儿子及母亲均通过公证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张三的遗产均由本案的另一位保证人,亦是张三妻子的李红一人继承。


后某银行将A公司及李红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偿还截止至诉讼日尚欠的借款本金60万元,利息、罚息合计2万余元,要求李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银行与被告A公司、李红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应按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被告A公司尚欠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且未按合同约定偿还,保证人亦没有承担保证责任,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剩余本金、结清利息。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保证人张三已死亡,李红作为保证人之一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 被告A公司偿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息62.38万元;

  • 被告李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A公司追偿;

  • 被告李红在继承张三遗产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A公司追偿。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保证人死亡后是否应以其遗产承担保证责任,其实有两种观点存在:

一种观点认为,保证人是以自身信用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而当保证人死亡时,保证责任应随即消灭;


第二种观点认为,保证本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金钱给付之债,保证人死亡后,保证责任不应消灭,应由继承人在继承保证人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今天的案例认同了后者,但同时本案中两位保证人系夫妻,也有其特殊性。


通常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57条规定了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但种种情形中并不包括一方当事人死亡,因此当保证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在继承范围内进行债务清偿合理合法。


此前,我们曾以一篇文章介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之间的差别,有兴趣的读者可点击链接回顾: 案例丨给朋友当担保人,我会不会有风险?



案例来源:山东高法,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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