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套二手房,前业主拖欠了很多物业费,物业公司以断水断电的形式要求新业主补缴物业费,这合理吗?法院会怎么判?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张三从李四处购买了一套房屋,收房之时,张三对房屋状况进行了检查,确认房屋质量完好,水电均可正常使用。
收房后,张三拟对这套二手房进行装修,他向物业公司提交了相关申请资料进行装修报备。然后物业公司却以张三尚未办理收房手续,且房屋拖欠物业费为由,拒绝为张三办理装修手续。
后物业公司要求张三缴清欠费后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张三缴清欠费前强制停了张三所购房屋的水电。
物业公司向张三发出的欠费清单显示,该房屋累计拖欠物业费数万元,且均为前房主李四所欠。张三多次前往物业进行交涉,但物业拒绝恢复水电,双方也一直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为维护自身权益,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物业公司恢复供水供电,并配合办理装修报备手续。
法院裁决
水电供应是基本的民生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文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当地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涉案房屋楼宇的服务提供方,在服务期间不应当有目的、有前置条件地选择其服务对象,更不可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拒绝为业主张三办理装修报备手续、要求张三缴纳前业主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并将缴费与否作为办理供水、供电、燃气等的前置条件。
至于前业主拖欠的数万元物业费,在本案中,涉案房屋为二手房屋,在没有合同约定情况下,张三没有义务为前业主缴纳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可以另行主张。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恢复向业主房屋供水供电,并配合办理装修报备手续。
通常情况下,在当地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原业主的物业管理费与新业主无关。
但也有例外,例如根据湖南省的《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物业受让人在产权转移时应向物业服务企业了解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定情况,并督促原业主结清相关物业服务费用,出现费用未结时,由物业受让人承担连带交纳责任。当然,在这种情况下,新业主结清欠费后,可以向原业主追偿该笔费用。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新业主往往会忽略诸如物管费、水电费的结算,为了避免此类纠纷,建议大家在购买二手房时,除了确保房屋质量,也要查清原业主是否有拖欠费用的情况。如果有欠费情况,记得要求其提供收据等材料,并在合同中约定好相关责任,以免自身权益受损。
案例来源:天津高法,侵删